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某员工准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双方均认可可以按照“N+1”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但针对月均工资是否包含年终奖的问题,双方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公司认为年终奖是浮动部分,不应该算在正常工作出勤对应的工资,而员工却要求将年终奖计算在内。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础可以不包含年终奖在内吗?如果员工要求将年终奖计算在计算补偿金计算内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第一,若年终奖属于固定发放,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十三薪等,或公司制度明确每年发放的部分,则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年终奖是属于浮动或非固定性收入,例如销售绩效奖金、公司效益奖励等,司法实践中,是否将年终奖计算在内则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主流观点应该全额或按照对应月份折算在补偿金月均工资内。
第二,员工要求将年终奖计算在月均工资计算范围之内,是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原则上应计入月平均工资。
第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是按照员工的工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但如果双方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针对经济补偿标准可以略低于法定的标准,只要签署解除协议不存在胁迫或欺诈的情况,原则上会认定协议有效。建议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依据公司过往协商解除补偿金的传统惯例等综合进行考量。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