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神木市汇兴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3月26日零点班瓦斯检查存在假检情况(矿井生产组织为八点班、四点班生产、作业,零点班矿井处于停产状态,零点班井下只有两名瓦检员和为之服务的胶轮车司机),查阅瓦斯检查手册发现,2025年3月26日零点班瓦检员徐自朝于4点31分对52105工作面风流、4点37分对52105工作面上隅角、4点39分对52105工作面回风流、4点45分对52105中部联巷回风流进行瓦斯检查,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徐自朝当班2点53分至5点19分在盘区变电所,5点19分至7点24分(升井下班)未到以上地点进行瓦斯检查,且自行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填写以上地点的瓦斯检查数据;
2.主斜井装设带式输送机,现场试验自动报警灭火装置,自动洒水装置不出水;
3.52105回风绕道管线积尘超过2mm,5-2煤回风大巷整体积尘厚度超过2mm,未及时清扫、冲洗;
4.52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超前支架2处侧护板未接顶,工作面55#、56#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5.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6.矿井地面上仓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安装的防跑偏保护装置的一侧活动杆损坏,未及时维修;
7.矿井4-2煤水平回风大巷与回风斜井连接处使用挡风墙作为永久密闭,且未留设用于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的观测孔;
8.主斜井暖风道浇筑时支护模板为竹胶板和木板,水泥浇筑后竹胶板和木板未拆除;
9.5-2煤盘区变电所口多处通信电缆和电力电缆吊挂混乱,吊挂间距小于0.1m;
10.52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外段隔爆水棚有7个水袋水量不足1/3;
11.回风斜井中温度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1.8m;
12.521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2#超前支架立柱3处压力表显示压力分别为0MPa、19MPa、2MPa,均未达到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低于25.2MPa的规定;
13.52105综采工作面采用惰性气体防火,进、回风隅角封堵不严,封堵采用的挡风帘均有超过1㎡的漏风断面,不能有效堵漏;
14.52105综采工作面设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贴帮吊挂,距离帮部距离小于200mm;
15.52105综采工作面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浸泡在水里,未采取防积水、防堵塞措施;
16.52105回风顺槽临时避难硐室口设置的二氧化碳传感器显示数值0.01,与实际不符,未及时维护;
17.52105综采工作面回风绕道风桥处至巷口处共约20m巷道两帮未按照作业规程设计进行支护;
18.矿井5-2煤为容易自燃煤层,5-2煤北翼盘区辅运巷和5-2煤北翼盘区带式输送机巷联络巷多处喷浆层脱落,合计面积约20m2,未及时补喷;
19.52105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气防灭火,未对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20.井下消防材料库未配备石棉毯,存放的水泥过期变质未及时更换;
21.52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防尘喷雾共6个喷头,现场试验时,2个喷头堵塞无水,未及时处理;
22.5-2煤北翼盘区回风巷和回风斜井交叉处未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23.矿井地面上仓带式输送机栈桥内消防洒水管路无水,未及时处理。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4.4、4.5.1;
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1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7a;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1;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
1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
15.《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5.3.4.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1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神木市汇兴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5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乡吃开沟村,法定代表人为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