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受虐妇女综合症”规定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必要性

之言聊聊 2025-03-18 22:50:41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男女平等,但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在现代各个方面仍然有所体现。

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研究结论

量刑的轻重上有许多可探讨的部分。

通过对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将“受虐妇女综合症”规定为受虐妇女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虽然“受虐妇女综合症”无法成为影响定罪的条件,也不能影响该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但是“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被运用,法官就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可以确保受虐妇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也就可以发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差异太大,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民众的同情也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判决,事实上也确实减轻了受虐妇女的刑罚。

妇女被虐待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受虐妇女反抗的事件也常有,公众对此也是争论不休。

法官毕竟也是人,个体的不同,对待此事的看法也会有差异,由此导致的判决很难体现同案同判,难以让公众普遍认同。

由此可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规定为酌定量刑情节是紧迫的、十分必要的,对法官判案也有指导作用。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从医学上证明了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起因是对长期遭受虐待的反抗。

也从法学角度证明了犯罪的起因是长期遭受家暴,妇女本身并没有人身危险性,同时也证明了长期家暴对妇女心理所产生的影响。

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综合犯罪起因和犯罪后的做法,该行为符合受虐综合症理论,也可以看出其没有对社会造成太大的不利影响。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当成一种证据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但实践中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专门研究“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医学领域人才极度缺乏,导致很难找到专家来提供专家意见。

将这类证据作为量刑的因素,需要立法上的支持。

这不仅需要我国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应该加强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宣传力度。

让更多人关注受虐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多做调查研究工作,征求公众的意见,为将该理论列为酌定量刑情节铺路,使刑法更加人性化,更加完善。

(二)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受虐妇女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西方很多国家都将被害人过错写入刑法中,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在量刑时适用了这一情节。

《意见》中的第二十条,规定了受虐妇女案中受害人的过错责任。

被害人过错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是很重要的情节,受害人的长期家暴行为是导致妇女杀夫的关键,没有家暴行为就没有杀夫行为。

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因家暴引起的案件的量刑不能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重要的量刑情节。

《意见》中虽然明确了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责任,但用的是“可以”并不是“应当”,这只能给法官提供了一个指导意见,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的不同,还是会造成量刑上的差距。

因此,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虑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量刑轻刑化进程的推动。

在对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判断时,要充分了解施暴者的施暴持续的时间、程度,越是严重的家暴,对受虐妇女量刑时越应该适当减轻。

这样才能公平的分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责任,才能体现刑罚的公正。

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结果,也要考虑其中的特殊性,受虐妇女长期受虐待体现了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并且这也是妇女犯罪的主要原因。

同时受虐妇女的犯罪对象只有施暴者一人,施暴者死后,受虐妇女一般不会对社会有危害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在案件发生后,多数受虐妇女选择积极投案自首,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因此,在对案件量刑时应该充分认识到被害人过错在该案件中的重要性,才能使妇女受到公平的判决,才能真正实现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制定合理的量刑幅度

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对家暴的看法也在与时俱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范也在完善。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特殊性,使得立法层面应对量刑进行规制。

理论层面,首先应该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进行特殊规定,将其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杀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调研家暴情况和征求民众意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连续性、周期性和危害性标准进行明确的解释。

在此基础上,尽快完善量刑标准,给法官判案提供依据。

例如可以将一般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量刑幅度降低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而避免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同时,应提醒各级法院,虽然不能被舆论主导判决的结果,但审理案件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是否能接受。

要全面考虑被害人过错、被告人长期受虐等因素,理性判断是否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法官不能被死亡的犯罪结果主导思想,要全面看待案件事实,摒弃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

我们不能高估利用被害人过错解决量刑问题的效率,毕竟立法和实践的磨合是需要时间的。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明确被害人过错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重要作用,才能解决好案件中存在的量刑差别太大的问题。

(四)尽量适用缓刑

缓刑指的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它针对的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被告人能不能适用缓刑,不仅要考虑所判刑罚,还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较轻,社会危险性是否严重,这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因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死亡结果,受虐妇女想要得到缓刑是十分困难的。

受虐妇女在犯罪前都是守法的好公民,她们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小孩,任劳任怨的努力生活。

也许有些人会觉得杀了人还给缓刑,很难体现刑罚的惩罚作用。

其实,只要你深入了解受虐妇女的内心,你会体会到杀夫对于她们来说,也是无奈之举,她们承受了太多的痛苦和挣扎。

她们的一生从年轻时就在遭受着虐待,往后的日子如果还要在监狱度过,那么她们极有可能会对生活失去希望。

根据前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虐妇女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社会危险性低,若不考虑造成的死亡后果,量刑程度上应该是偏向于轻的。

如果条件都符合了,原则上是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有利于我们刑罚轻刑化进程的推进。

由于受虐妇女杀人实属无奈之举,在量刑时合理适用缓刑尤为重要。

只有合理的适用缓刑,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作用,体现出法律的人性化。

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和普通杀人行为区分出来,将其特殊化,一般情况下认为是情节较轻的杀人行为;其次,对于案件能适用缓刑的,尽量让受虐妇女适用缓刑。

一方面考虑到妇女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其照顾,另一方面也能减轻了监狱的负担。

至于最后法官对案件如何判决,是否对妇女适用缓刑,这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中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

例如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是否有自首的情节,是否认真悔罪,是否有小孩需要抚养等等。

凡事都要讲究一个度,我们在考虑最终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被公众所认同。

(五)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古代就有重刑治国的思想,民众普遍认为唯有重刑才能惩罚坏人,遏制犯罪的发生。

在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杀人要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即使我国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实务中应用的机会却少之又少。

死刑决定着人的生死,是刑罚中最严酷的处罚,在我国刑罚史中一直是震慑力最强的刑罚。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作为故意杀人案处理,在量刑中不可避免的会考虑是否适用死刑。

但在轻刑化的大背景和案件被害人明显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考虑避免认定为死刑,进而考虑轻刑化处理该类案件。

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虐妇女杀夫案和一般故意杀人案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应该轻易适用死刑。

女性因遭受家暴而杀人后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罚,之后不少人会选择上诉、上访。

那些了解案件的知情者、旁观者也会有刑罚过重的想法,纷纷表示同情受虐妇女的遭遇。

现如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多数人开始赞同生命不该被强制剥夺的理论,限制、废除死刑成为了国际法治社会不可扭转的发展趋势。

在最近的十几年来,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关于受虐妇女案件的量刑出现了轻刑化趋势。

目前,国内多数人主张,禁止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受虐妇女被判处死刑。

对受虐妇女犯罪量刑时限制适用死刑,体现了人性没有在法律中缺失,两者不是对立的。

从另一个角度上,也将受虐妇女同那些残暴的杀人犯进行了区分,只有一个人做了难以让人饶恕的事情时,才会使用死刑这最后的手段。

从刑罚的一般预防角度来看,只单纯的对受虐妇女实行死刑,制止不了其他受虐妇女实行杀夫行为。

如果不从根源上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只会让更多的受虐妇女选择踏上犯罪的道路,体现不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

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来看,死刑适用的必要性也不大,因为施暴者已经不在人世,受虐妇女没有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若是对受虐妇女适用死刑,从法律和道德上都难以让公众认同。

因此,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应该在轻刑化的大前提下,限制对其适用死刑,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情节,从而使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结语

如今,国际上越来越关注家暴问题,有120多个国家颁布了有关反家暴的法律,其中的80多个国家都有关于家暴问题的专门的立法规范,体现了它们十分重视家庭暴力问题。

多数国家认为家暴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我国在2016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反家暴的专门法律。

该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给家暴妇女提供了帮助,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她们出来维权,并且很多人愿意给她们提供帮助。

不过,《反家暴法》中的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其操作性不高。

大量的案例表明,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杜绝手段不够强硬,法律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少,未发挥好法律的作用。

本文对影响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每个受虐妇女的犯罪起因和心理,提出了几点建议。

事后救济终究无法改变死亡事实,所以,根据案件中的研究结论思考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避免受虐妇女选择杀夫这条歧路,才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最终需要做的事情。

对待受虐妇女杀夫案,不应该吝啬正当防卫的适用,也不该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一视同仁。

因家暴导致的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待案情后果严重、手段恶劣的,可以对其从重处罚;对待案情较轻、真心悔改的,应对其从轻处罚。

量刑方面应该尽快统一标准,借鉴国外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量刑标准,从而给法官量刑提供依据,更好地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最后我想说合法正义永远不会向不法、不正义低头,对于引发公愤的不法侵害定会给予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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