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中,正当防卫的判定尺度

之言聊聊 2025-03-31 22:58:39

随着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屡见不鲜。

受虐妇女杀夫案司法现状

一些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以暴制暴”,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自己入狱,子女无人照料,家庭毁于一旦,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一)一审多在中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可知中院一审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对于该类案件显然不是第一类,故可看出在起诉阶段检察院普遍认为该类案件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从检察院量刑建议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看出检察院认为此类案件中的受虐妇女应当被判处重刑。

造成这样的结果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

其一,司法实践中仍然受中国传统思想“杀人偿命”的影响,认定凡是造成死亡的结果就属于大案、要案,行为人就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以达震慑不法分子的目的。

其二,我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受虐妇女通常采用残忍的手段将其夫杀死,故检察院通常不认为其“情节较轻”。

其三,我国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过于保守。

(二)正当防卫多无法适用

在2013年-2018年法院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裁判文书中辩护律师多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由为当事人辩护,请求法院能够免除或减轻被告刑罚。

但是案件中除刘琳案采纳了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免除了刘琳的刑事处罚,其余均未被法院采纳。

因为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认定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五个条件,而在该类案件中有两个条件(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满足。

从防卫时间看正当防卫需要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段时间进行。

而此类案件受虐妇女通常是在施暴人熟睡、醉酒等丧失意识状态下实施反抗行为,与遭受虐待的时间并不同步。

且由于受虐妇女的自由并没有限制,她有逃跑报警的机会,其人身并没有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因此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

从防卫限度看正当防卫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从施暴者数年暴力行为尚未造成受虐者死亡结果看。

其并没有杀害妻子的目的也未危及妻子生命权,仅侵害了受虐者身体健康权,而妻子将施暴者杀害剥夺的是丈夫的生命,受虐妇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因此在裁判时法院通常情况下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理论为受虐妇女进行出罪。

同时如果将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杀夫行为完全割裂开来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

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在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其夫死亡的严重后果;

主观上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

且受虐妇女是已成年、精神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无一例外的在裁判文书里体现了家庭暴力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具有影响,但对于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存在六种表述:事出有因、一定过错、明显过错、严重过错、重大过错、因遭到家庭暴力直接适用《意见》第20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由于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程度不同,因而在具体的从宽幅度上亦存在较大差异。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缺少对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

如在2008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第11条将被害人过错依照过错程度不同分为三类,分别为:

严重过错、一般过错、轻微过错,但仅仅是简单的列明而缺少对每种情节划分的具体标准以及量刑情况。

因此导致在案件具体适用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拿捏尺度不同最终使得相同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存在较大偏差。

如李军芳案和于子凤案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且李军芳还存在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是最终判决结果李军芳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于子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第二、不同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对于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现象存在不同的认识。

个别法院对于要想成立严重过错的认定较为严苛,只有对受虐妇女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才认定成立“严重过错”而忽视受虐妇女在施暴者长期殴打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心灵创伤。

第三、法院在审判的时候过于注重受虐妇女的行凶行为,而对其前期遭受经历关注较少。

对于受虐妇女遭受暴力的时间、程度、频次等内容了解不够,不能准确认定施暴者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四)部分量刑过重

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刑罚种类从免于刑事处罚到死刑缓期执行,其跨度不可谓不大。

我们可以看到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比例高达50%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以全国24个省为研究对象。

显示“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极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8%”,佐证了笔者搜集的案例较为全面),量刑不可谓不重。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因受虐而杀夫的妇女被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在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但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不应当采用如此严苛的刑罚,理由如下。

判处过重刑罚有违刑法的公正。

从受虐妇女杀夫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最终导致这样的结果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受虐妇女本身也是受害者。

在受虐妇女遭受家暴的时候,社会并没有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给予相关救助,在没有公权力救助的情况下,受虐妇女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使自己和家人摆脱不法侵害。

事后由于造成施虐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便迅速介入给予受虐妇女严惩,无异于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受虐妇女,这对于本就遭受不幸的受虐妇女来说是极其不公的。

判处过重刑罚有违人性。

受虐妇女用残忍手段将其夫杀害,深受“杀人偿命”观念影响的群众本应会对杀人行为进行谴责和唾弃可事实却相反。

受虐妇女周围的群众不但不会厌恶她反而会联名请求法院为她减刑、被害人家属会出具对她的谅解书。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生活在受虐妇女周围的群众,亲眼目睹了其数年来遭遇的不幸,明白其采用极端手段实属迫于无奈,他们理解、同情受虐妇女。

若给予其过重刑罚则我国刑法有过于残酷不通人情之嫌。

同时在公权力救济不足的情况下给受虐妇女以两难选择,要么继续忍受家庭暴力最后危及自己或家人生命;

要么采取自救手段后面临长时间的牢狱之灾,笔者认为这样的选择对于受虐妇女来说是有违人性的。

判处过重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的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通过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特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选择的行凶对象仅仅是施暴者,当施暴者被杀死后受虐妇女不会再针对社会其他人犯罪,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受虐妇女之所以采用极端手段杀死被害人,仅仅是为了使自己和家人免受被害人的侵害,因此其主观恶性不大。

故针对受虐妇女杀夫这一特殊案件,在审判时应当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相区别,不应判处过重刑罚,而需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使其刑罚较为轻缓能够被大众接受。

从纵向比较可以发现相同或相似案件,在2015年前后量刑差异很大。

在2015年之前普遍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2015年之后通常为十年以下。

如马某某案与王中敏案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均是在熟睡时用铁器打击被害人头部致其丈夫死亡。

且受虐妇女均有自首和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但最终后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前者仅七年有期徒刑。

引起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3月四部委联合发布针对家庭暴力的《意见》,其第19条和20条分别对该类案件正当防卫认定与案件量刑方面进行了规定。

要求将遭受家庭暴力后“以暴制暴”案件与一般形式的暴力案件区别处理。

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等情节灵活处理该类案件,使案件裁判结果体现情与法的结合,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但是在具体执行该《意见》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依旧存在同案不同判部分量刑过重的问题。

如李俊翠案与韩某某案,在案情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者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由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未进一步细化,导致部分案件存在量刑差异。

面对越来越多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司法实践亟待统一量刑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法官裁判该类案件提供更明确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结语

受虐妇女在忍受施虐者长时间的家庭暴力后最终将其夫杀害,纵观受虐妇女杀夫的整个过程,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其最后采用极端手段解决问题实为无奈之举。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应当只看到受虐妇女采用极端手段造成其夫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同时也应当看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他是案件发生的引起者和推动者。

应当认识到现阶段我国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

使受虐妇女难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逃离家庭暴力解决相关问题,以致于不得已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下,为全部受虐杀夫妇女出罪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虐妇女杀夫案应当按照普通暴力杀人案件进行处理,两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存在着巨大差别。

我们应当对受虐妇女杀夫案进行分类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受虐妇女,运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理论为其出罪。

在处理那些虽没有面临紧迫危险,但却因日夜遭到施暴者摧残,不得已铤而走险杀夫的妻子,应当充分利用刑法中的有关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做到罚当其罪,给予受虐妇女宽缓的处置,使得处罚结果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照顾到普通民众的道德情感。

通过对受虐妇女轻刑化处理路径的探析,期望可以让更多受虐杀夫妇女得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审判,使受虐妇女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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