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涉及哪些法理依据?

之言聊聊 2025-03-31 22:58:39

受虐妇女杀夫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当受虐妇女已经预见到自己会(再次)遭受致命性侵害。

受虐妇女杀夫的正当化论证

为了防止即将到来的不法侵害而对作为施暴者的丈夫实施致命武力,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可问题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实行的时候,受虐妇女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这与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和刑法教义学理论不符,其正当性根据何在?

(一)法理有据:自我保全与法秩序的平衡

尽管各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学者们都认可正当防卫,特别是基于人身侵害的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在于人的自我保全。

保全生命和身体,可谓人和其它生物的共通本能。

早在罗马法时代,个人保护自己生命与健康,这个个人最高法益的权利就得到了承认。

十八世纪末的自然法理论将个人的自卫权与通过社会契约转移给国家的刑罚权联系在一起,奠定了正当防卫的一般理论基础。

正当防卫的根据一方面在于,这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自卫权,其成立无需其他外在的根据,而是一种人的自然权力。

另一方面,当国家保护未能及时实现时,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法秩序的警告。

西田典之教授在考证正当防卫的历史时也指出,正因为“正当防卫是自然权”,正当防卫可理解为是一种权利行为,体现了“法不必向不正让步”。

欧美等国强有力地保护正当防卫权,只要是出于防卫权利的必要,甚至认为杀死盗窃犯的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

按照社会契约说的解释,自己破坏法律者不得要求法律的保护。

受虐妇女杀夫说到底是一种自我保全的行为。

因此,不管是承认自卫是一种自然权利、“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还是坚持破坏法律者不得要求法律保护。

或者退一步说,破坏法律者的法益值得保护性降低,都赋予了其至高的正当性。

可是为什么世界各国刑法都会对个人防卫权进行诸多限制呢?甚至可以说防卫权的发展史其实是防卫权逐步受到限制的历史。

其原因在于,如果完全将防卫权定位为自然权利,当成一种人的本能反应,防卫权的滥用将不可避免。

人类社会早期的同态复仇之所以无法完全定纷止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复仇难免红了眼,过了度。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权力垄断地位的确立,自力救济的空间逐渐缩小,让防卫行为放任自流的代价过于高昂。

因此,“随着世态趋于平和,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可通过谋求警察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而不再需要认可不必要的私力救济”。

不过这些都不足以否认,在社会的不少角落,平和的秩序并未确立,所谓天高皇帝远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一些特殊领域,公权力还面临诸多禁忌,家庭关系领域即是如此。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讲的是公权力要在家庭事务面前保持克制和谦卑;“清官难断家务事”,讲的是公权力对解决家庭事务的有心无力。

也就是说,从抽象和整体层面,我们可以认为,法秩序已经稳固确立,公力救济基本可以满足公民救济需要。

但这并不否定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某些时刻,社会会失序,政府会失败,公民只有依靠自己的拳头来实现自保。

无论何国,不管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公权力为公民提供的保护和救济不可能总是面面俱到、无微不至、及时有效。

因此,在涉及公民自我保全这种生杀予夺的大事时,刑事立法和司法切不可抱有“致命的自负”,而必须留下一定的灵活度。

这种灵活度,一方面足以保护公民不会因为公权力的缺席而苟延残喘甚至命丧黄泉;另一方面,又不会放任公民滥用其权利进而对其他公民和社会增加普遍性的风险。

也就是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公民自我保全的权利和整体法秩序的平和之间要保持动态平衡。

因此,尽管从历史的总趋势来看,防卫权被逐步限缩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总的趋势下不能有微调。

刑事法律制度的合理化,说到底就是在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公民权利之间不断地寻求最佳平衡点。

事实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在正当防卫这个问题上就曾出现过进退失据、宽严皆误的尴尬境况。

我国在1997年修法时增设无过当防卫制度、更严格限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其实就是将天平拉回公民自我保全一端。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正当防卫立法本来存在非常大的解释空间,但司法标准却过于严苛和僵化。

其突出表现就是在防卫时间上的“争分夺秒”———执着于时间的度量意义,忽略了时间的刑事政策意义和社会意义。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之所以屡屡见诸报端并引起广泛争议和同情,这本身就表明司法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捉襟见肘和不合“时”宜。

当一个人面临紧迫危险时,我们如何能够强求其像寻找卫星发射窗口一样来寻找反击时间?

因此,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讲,合理的应对之策也许是,不必整体性地改变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但也绝不能让公民深陷不法侵害和刑事惩罚的双重危险。

这就需要司法人员通过高超的司法技术来调和权力与权利、权利之间的冲突———当立法和司法实践失之于宽,则宜济之以严;当立法司法限于桎梏,则宜能动灵活。

(二)例外有理:受虐妇女的教义学形象

在受虐妇女杀夫问题上,仅仅笼统地说防卫时间应更加灵活,或者说可以适当提前———还不够,这样的论证毕竟过于粗疏也过于武断。

因此笔者将论证,在受虐妇女情形下,如果不允许正当防卫时间适当提前,不但会造成实质上的不正义现象出现,而且会事实上剥夺了受虐妇女的正当防卫权利;

相反,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却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也不会造成防卫权利滥用。

本文讨论的受虐妇女,是指长期遭受残酷家庭暴力的妇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作为施暴者的丈夫正在实施致命性虐待行为时,受虐妇女自然拥有正当防卫权利,而且是拥有所谓无过当的正当防卫权利。

但请我们想象另外一种情形:当丈夫施暴时,或因为“打不过”,或因为逆来顺受,总之,就是没有当场还击;

而在某个时刻,受虐妇女确信丈夫会再次实施致命性侵害,于是找准时机,在丈夫没有施暴时将其杀死。

根据现行的司法规则,受虐妇女的行为可能构成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

在日复一日的“暴力循环”里,受虐妇女本来有很多个“正当防卫点”,只是因为“心太软”,却落得个“才脱虎口(家庭暴力)又入狼穴(刑罚威胁)”的结局。

从形式正义上讲,两败俱伤似乎是受虐妇女不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结果。

可是我们扪心自问:这样的结局是否过于惨烈?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正义的吗?这样的代价难道不是文明社会不能承受之重?当然会有人问,受虐妇女在丈夫施暴时进行防卫不就行了?

可要求受虐妇女正面对抗施暴丈夫是不现实的。

因为一位妇女之所以成了受虐妇女,而不是让她的丈夫成了“妻管严”。

这本身就说明在他们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全面占据了上风———既包括身体、生理上的,也可能包括经济、精神等方面的。

在如此强弱分明的境地下,以卵击石要么是自寻死路,要么只会引来永无休止变本加厉的伤害。

刑法不应该去关心受虐妇女为什么不能“自强”,刑法应该关心的是,在她已经成为受虐妇女这个前提下,如何给她一条“生路”。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求受虐妇女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实行时进行防卫,无异于剥夺了受虐妇女的正当防卫权。

另外一个质疑是,在丈夫再次施暴之前,受虐妇女为什么不选择躲避、退让?

比如到娘家躲几天,请亲戚调停,寻求法律救济(报警或找执法官员),实在不行还可以离婚。

这样的质疑如果不是过于冷酷,至少也是没有生活常识。

非正式的躲避本文不在此论证,就算是正式的公力救济手段———找警察和离婚———在司空见惯的家庭暴力前也几乎无能为力。

当丈夫声称要“收拾你”或“打死你”的时候———受虐妇女也确信他干得出来,就算找到警察,又能怎么办呢,连治安拘留都不够。

即便警察警告、教训了其丈夫,但这种威慑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警察还可能对你频繁的报警感到厌倦。

最常见的结局也许是换来变本加厉的暴力,甚至是杀身之祸。

美国著名的Norman案,被告人案发前刚找过执法官员,而且自己也自杀过一次,但终究无济于事,最后不得不杀死丈夫。

至于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情。

首先,不少受虐妇女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不敢离婚;其次,孩子、离婚后再婚难等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况且离婚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怕是婚还没离,又死去活来好几回了———离婚后仍纠缠、行凶的情形也不少见。

事实上如果对刘拴霞故意杀人案的背景有所了解就会知道,这位农村妇女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手段———忍受、社区调解、法律救济、要求离婚———但终究无法改变受虐的命运。

她剩下的唯一选择只能是———杀死自己的丈夫。

正面反抗打不过,退避三舍又逃不脱,受虐妇女面临的选择只能是:要么“出其不意”地让你“死(伤)”,要么必然地等“死(伤)”。

既然受虐妇女本身并不是事端的挑起者,她站在正义一方,法律有什么理由要将她推向苦难的深渊呢?

论证到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受虐妇女如何能够预测致命性不法侵害会(再次)发生,尤其是在不法侵害还隔得很远的时候———比如丈夫正在睡觉的时候。

万一丈夫只是开玩笑说要“打死你”,受虐妇女误以为真,岂不是让丈夫白白送了性命?这种追问是合理的,但也不必过于担心。

原因有二:第一,除非是杀人成性的冷酷杀手或者精神错乱者,在决定杀掉自己朝夕相处的配偶之前,任何人都不会如此马虎行事。

第二,朝夕相处的夫妻关系,无限循环的虐待,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受虐妇女对丈夫的习性自是了如指掌,这足以保证其预判的高度准确性。

“看我不打死你!”这句话到底是真的要打死你还是只是一种玩笑抑或调情,“心有灵犀”的两个人必然心知肚明。

“你一撅屁股我就知道你是要拉屎还是要放屁”,话虽说得糙,但理却是这个理。

更何况在“暴风雨”来临之前,总会有各种预警现象出现。

我们不妨以一个真实案件来加以说明。

在张秀玲案件中,其丈夫王某深夜带小姐回家鬼混,见张面露不快,便边骂着“你找死啊”,边对张拳打脚踢。

此后,又找来一根尼龙绳捆绑住张的手脚,歇斯底里地用皮带抽打了她一顿。

他当着面与小姐鬼混,并恶狠狠地对张说:“天亮了老子再收拾你。”

显然,“天亮了老子再收拾你”是非常明确的预警信息。

但是,一般的夫妻发生冲突时也会放狠话,何以判断其丈夫是真要收拾她?

这就要结合其丈夫以往的表现来推断了:

短短3年内,张秀玲左耳被打聋,左眼视力从1.2下降到0.2,三颗门牙被打掉,全身上下留有100多处疤痕,右臂已经无法伸直……

张的弟弟见王当街殴打姐姐,就上去劝架,刚一伸手,王就拿菜刀朝弟弟的面部砍去,并提着菜刀追了几条街;

张被打躲在娘家,王找上门来,岳父刚讲了句“夫妻应该好好过日子”,就被王一拳打在鼻子上,被迫跪地求饶;

为了强行领走张的工资,王将刀插在张所在单位会计的办公桌上、架在会计的脖子上。

显然,结合这些被害经历,张秀玲自然能够明白“天亮了老子再收拾你”意味着什么。

而作为局外人的我们,在了解这些案外信息以后,也能够对其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做出自己的判断。

总之,朝夕相处的夫妻生活,长期家庭暴力生活下磨砺出的“生存经验”,足以让受虐妇女对即将到来的家庭暴力有高度准确的预判。

“先受害,打不过,逃不脱,看得准”,这就是受虐妇女的教义学形象———也是束缚关系的教义学内涵。

既然受虐妇女无力正面对抗施暴人,既然她无法从这畸形的虐恋里逃脱,既然她可以高度准确地预测再次发生的致命性不法侵害。

那么在她本身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刑法有什么理由禁止她应激性地、策略性地行使防卫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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