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颈胸部不适伴行走不稳行手术治疗,导致术后患者瘫痪

乐正康康 2025-02-28 14:16:39

一、基本案情

原告嵇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被告某市某医院行胸椎植骨术、脊神经根减压术、椎体脊椎融合装置的置入、胸1前入路胸椎椎体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运动、感觉障碍等症状。

原告经多次治疗效果不佳,双方产生纠纷,故原告将被告某市某医院诉至本院。2022年6月17日,本院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万余元。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履行完毕。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颈胸部不适伴行走不稳在被告处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瘫痪并伴有多种并发症。经司法鉴定及贵院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原告此后在内地康复治疗,又有新的康复治疗等费用产生。

且该判决对原告出院(2021年8月8日)后的后期护理费仅支持3年的费用,截至原告此次起诉之日,3年期限将届满。而原告不仅存活且仍长期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仍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上述新发生的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及相应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至于后期护理费用,此次原告主张被告再一次性支付5年的费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277,033.73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期有关的治疗费用需要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后期的营养费被告不予认可,后期的陪护费用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被告同意此次判决支付五年的后期陪护费用,但后期陪护费用应当按照原来某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嵇某70%的依赖程度进行折算,然后再折算医院的承担比例为50%来判决医院的承担数额。

认可其他的原告在诉状当中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其他的赔偿项目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认定。

四、鉴定意见

1、医方(某市某医院)在为患方(嵇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医源性加重患方肌体损害,使用激素冲击疗法不规范,未尽全面、系统、详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

2、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自身疾病复杂共同造成目前损害后果即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肌体损害后果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50%为宜。

3、患方嵇某,男,1965年7月3日出生,脊髓损伤致双下肢肌力3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

4、患方嵇某肌体损伤致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需一人护理。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某号法律文书认定,对于原告嵇某目前肌体损坏后果的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在本次开庭中,原告与被告对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次,原告的损失共计301,146.96元(医疗费26,674.01元+交通费19,676.50元+住宿费63,220元+自购纸尿裤等物品花费5,919.45元+更换轮椅电池及控制器877元+五年的护理费15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80元+营养费4,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2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573.4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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