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现在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基本上都还存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改革期间存在的特殊现象,凡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对提高自己的养老金影响是比较大的。
哪些人退休后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呢?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凡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退休的人,基本上都有视同缴费年限。比如1992年之前进入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2014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民营企业的职工或是灵活就业人员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呢?从大方向来分析,也就是从面上来分析,民营企业职工是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民间投资,有的属于个体私营的企业,有的属于股份合作的性质,在这类企业工作的职工的工龄只是计算为企业的工龄,不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但在民营企业工作的部分职工或是灵活就业人员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比如民营企业的职工中,如果该职工以前是由国有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加入的,那么他们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就要视同缴费年限。
再比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果在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当过兵,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或是过去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辞职后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在办理退休时,过去的参军入伍的年限、上山下乡的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或是国有企业工作过的年限就要视同缴费年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工作的必须是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编制内职工,参军入伍的军人,必须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役的人员,上山下乡的只知识青年主要是指城市户口的知青,时间界限是非常明确的。

虽然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作过,或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但如果是被国有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工龄是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只有正常辞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或是被国有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辞退和除名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以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非常严格,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的记载来认定,人事档案资料不全或是没有记载的,一般不予认定,但属于个人档案丢失,漏载的,可以通过单位档案中涉及个人的部分的记载来作为补充资料,现在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认定的依据。
社保部门之所以会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这么严格,主要是视同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既要计算基础养老金,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养老金高低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首先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累计缴费年限,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照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基数,每缴费一年发给1%。如果多了十年视同缴费年限就多了10个1%。
其次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比如有十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十年不但要计算基础养老金,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过渡系数。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相同,但每个省的过渡系数不同,比如四川的过渡系数是1.4%,江苏是1.2%等;企业各地的计算办法不同,比如四川、重庆的企业职工是按照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基数,每视同缴费一年发给1.3%或是1.4%。
从四川、重庆的计算办法可以看出,四川是每缴费一年发给1.3%,重庆市是每缴费一年发给1.4%,都高于基础养老金的1%。也就是说,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四川的计算办法,由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数相同,在享受基础养老金1%的同时,还要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1.3%,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相当于享受2.3%的养老金计发系数。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是由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转化而来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之前是工龄,缴纳养老保险之后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既要享受基础养老金,还要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对养老金高低的影响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