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针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定义、主体资格、事项清理、检查方式等25个实操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标准,推动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解答》首次清晰划分行政检查类型,将其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特别指出,行政机关对所属企业的内部督促检查或国资监管检查不属于行政检查范畴,避免监管越界。在“涉企”定义上,明确企业包括有限公司、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纳入参照规范范围,扩大政策保护覆盖面。
针对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解答》强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得单独实施检查,须以委托主体名义开展工作并公示委托书。在事项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及国务院部门需依法公布行政检查清单,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监督检查”可在现有执法清单备注说明,避免重复公布;近五年未实施或“空转”的检查事项,将按程序清理取消。
为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解答》提出“综合查一次”“一表通查”等机制,要求跨部门联合检查合并事项、精简人员,同一主体内部检查能合并则合并。2025年6月底前,各主管部门须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涵盖日常、个案、专项检查(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并将频次数据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接受社会监督。
在检查程序上,《解答》要求所有行政检查须提前报主体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需事后补办手续;国务院部门须推行“扫码入企”,通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行为赋码监管,连观摩、督导等活动也需记录在案,防止以服务名义行检查之实。专项检查则需严格审批备案,国务院部门部署的专项计划须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备案,严禁拆分、多头开展。
《解答》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要求2025年6月底前公布行政检查标准,解决“标准过高”“不一致”等问题。司法部将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公示专栏,实现检查事项、频次、标准“一网可查”,推动执法信息透明化,从制度层面遏制“乱检查”,为企业减负松绑。
此次《解答》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细化规则、明确流程、强化监督,为基层执法提供操作指南,助力构建“有力度、有温度”的监管环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