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3年2日21时48分许,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将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的行人原告撞倒致伤。原告随即前往被告某省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2年3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1.腰痛待查;2.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3.左肘关节皮肤擦伤;4.右肾结石;5.原发性高血压(已服药)。

出院后原告仍持续左侧胸腹痛,并于2022年3月11日以“左侧胸腹部疼痛9天,加重1天”之主诉入住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经诊断为:1.腹腔闭合性损伤;2.创伤性脾破裂;3.腹腔积血;4.高血压Ⅰ级;5.下颌骨外伤术后。
急诊当日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行“脾切除、空肠肠壁肿物切除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凝血治疗,于2022年3月27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脾脏摘除术后,多次与被告就其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事宜协商沟通后均未果,随投诉至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因被告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省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三、被告某省某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所述的医患关系属实,所述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属实,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请,我方认为:交通事故是导致张某脾破裂的直接原因,答辩人对张某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应与答辩人的诊疗过失行为对张某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根据鉴定结论,张某脾破裂的直接原因是外伤,答辩人对脾切除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答辩人同意在诊疗过失行为对张某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承担责任。
3、对于张某要求在省级报刊上公开道歉,答辩人认为已超出了答辩人过失行为对张某造成的影响,不应被法院支持。

本案张某脾切除属于健康权受到侵害,对于张某的诊疗行为及病案资料,答辩人均严格保密,张某的脾切除情况并不存在对外扩散的情形,更不可能发生在社会上对张某产生负面影响的后果。
因此张某要求答辩人在省级报纸公开道歉显然超出了诊疗过失行为对张某造成影响的范围。另,公开道歉的行为反而会使张某脾切除的情况被社会公众知晓,扩大了侵权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
4、根据侵权行为与承担责任相适应原则,张某主张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5、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四、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脾切除与医方的诊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司法鉴定意见
1、张某成年人脾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2、张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80日。
六、庭审意见
1、参考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予以采纳。
2、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原、被告间系医患关系,被告的诊断行为并未对原告人格权造成损害,因此,原告的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3、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过高,酌定为20000元。
4、原告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花费1872元,根据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酌定被告承担鉴定费用的30%即561.6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13日判决,被告某省某人民医院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支付鉴定费561.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