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住院中发生医源性感染致患者死于脓毒血症,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3-08 14:34:43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家属朱某竹于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19日在被告某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2天。朱某竹于2024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脓毒症、休克、肾病综合症、低蛋白血症、低血糖、高脂血症。朱某竹于出院当天去世。

二、患方观点

朱某竹于2024年1月7日至19日在被告处住院,医院报病危通知原告后当日出院,返回家中路途中去世。被告医院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并造成医源性感染,且未采取有效抗感染治疗,导致发生脓毒血症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6480元。

三、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为15794.62元。

2、原告主张护理费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与主张护理费不具有相关性,不能证明李某娟、李某霞护理朱某竹,更不能证明二人因照顾朱某竹导致误工而收入减少,且护理人员应为一人,原告不能同时主张李某娟和李某霞两人的误工费。

3、原告交通费计算错误,不应支持。20元每天,住院13天,共计为260元,而不是300元。

4、原告主张的50元每天的营养费过高,应调整为20元每天。

5、死亡赔偿金应为442574元。

6、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的金额无异议。

7、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次要因果关系建议30%。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属于顶格主张,不应支持。

8、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支持。

9、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扣除医保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承担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交通费原告未举证,不应支持。

四、鉴定意见

某市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朱某竹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15794.62元,系原告治疗、恢复伤势合理支出费用,扣除医保统筹部分,自付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1335元,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住院护理期间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故本院以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23年度平均工资40613元÷365天*12天=1335元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交通费:12天*20元/天=24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30元/天=360元;

5、住院期间营养费:12天*20元/天=240元;

6、死亡赔偿金442574元,本院以某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元*11年=442574元计算;

7、丧葬费39451.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8、精神损害抚慰金41200元,原告诉请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9、以上共计541195.12元。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家属朱某竹在被告处就医期间因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朱某竹去世的损害后果,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据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家属朱某竹身体原因、住院情况等,本院酌定被告承担案涉损害后果的比例为35%,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189418.3元(541195.12元*35%)。

关于鉴定费,因系为确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如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总计损失为211418.3元(189418.3元+22000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211418.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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