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看我头条文章的读者可能会对这类问题不感兴趣,但是这类文章却是推动低保工作进步的实实在在力量。看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这就是:“赡养人”和“共同生活人口”两个概念。
弄懂这两个概念有用吗?非常有用!请看如下例子:
老张夫妻俩今年都是六十二岁,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老张夫妻俩有自己单独的户口本。老张主要收入来自3亩承包地租金,每年约3000元;儿子小家庭三口人月打工收入12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当地低保标准为760元。老张夫妻俩因为身体不好到镇民政办申请低保。
本例中,老张夫妻俩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一起,应当界定为“共同生活人口”,不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文章中老张夫妻俩既不是大病患者,也不是重度残疾人,不符合“单人保”的条件,只能申请“整户保”;“整户保”保的是“共同生活人口”。本例中为5口人。
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为:
(3000+12000×12)÷12÷5=2450元。
远远超过低保标准,所以不符合低保条件。
如果老张夫妻俩和儿子一家住同一个院子里,且共用同一户口本,但收入并不集中在一起,日常开支包括吃饭都不在一起。则老张和儿子小家庭算两户人家,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
1、当老张夫妻申请低保时,需要计算儿子应支付的赡养费:
(12000÷3-760×2)×50%=1240元。
2、老张夫妻月人均纯收入应包括承包地租金收入和赡养费收入:
(3000÷12+1240)÷2=745元。
745元小于当地低保标准760元,所以老张符合低保条件。
同样的收入,按“共同生活人口”和“赡养人”两种口径计算是不是差别很大?
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有时候会故意混淆两者区别,打“擦边球”,所以是否够低保条件就只有他说了算了。如果你能弄懂这一点,提前加以规避,你就可以说了算了。是不是很神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