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老人生病住院,因多名子女均不来看望,在入院第3天跳楼自杀。子女认为医院存在安全漏洞,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万余元,这钱该赔吗?猜猜法院会怎么判?结果有点意外!

基本案情:媒体报道,重庆72岁的付某生病住院,不知和子女发生了什么矛盾,子女没来看望、照顾。付某喊来自认的表妹陈某送饭、照顾自己。还跟陈某说,自己有3个儿子1个女儿,但都不管她,不想活了,在家里多次自杀未果,这次生病也不打算治了,想一死了之。陈某把情况告诉了付某的大女儿,大女儿没有当回事,既没去探望,也没告诉其他兄弟。在入院第三天早上6点多,付某在医院楼道里徘徊,后走到楼道尽头窗户处,翻越窗户跳楼。
子女认为,付某在走廊里徘徊时,没有护士、医生发现异常,医院在管理上存在安全漏洞。医院认为自己没责任,但经不住闹事,答应先给3万元,然后走司法程序,多退少补。付某的子女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49万余元。
医院称自己是乡镇卫生院,楼道和窗口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按精神病院的标准设置。付某是因为胃炎住院也并非精神上的疾病,不需要特殊照护,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和子女的矛盾,与医院无关。医院要求子女返还之前的3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事发当日付某在医院楼道里多次徘徊,期间医院没有人发现付某的异常情况,从而丧失了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机会,存在管理不严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付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跳楼死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医院的过错并非主要原因,付某是因感受不到子女关怀精神崩溃,子女也有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医院前期已经支付了3万元,最终判决医院另行向付某的子女赔偿1.1万余元。

律师说法:这案子最终医院赔了4.1万余元,按说4万元的数额对医院不算什么,但我还是认为这结果有点让人吞苍蝇。
法律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医院对老人的自杀有过错。大家觉得本案医院有过错吗?
老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杀原因并非医疗问题造成的就不说了。法院认定老人在医院楼道里徘徊,医院没发现异常构成过错,这纯粹是生拉硬拽。这不是精神病院,普通医院的住院病人,没事在楼道溜达,不是很常见吗?医护人员凭什么就要认为是异常行为?
老人住院子女看都不看望,老人此因伤心自杀,反倒让子女又从医院得到赔偿,虽然数额不高,但这既不合法理也不合常理,只有闹理!大家怎么看?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