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新生儿张某1的母亲产妇谢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因“停经37-1周,腹坠不适6+小时”前往某县医院生产,院方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妊娠合并巨大儿、肩难娩、G4P1孕38+3周待产LOA”,后于2021年7月14日会阴侧切助娩一女婴,即张某1。

院方的医务人员在其谢某某的分娩过程中处置不当致张某1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左臂丛神经损伤等多种损伤,并造成产妇谢某某产后出血、微循环衰竭、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
张某1住院期间院方的医务人员仅对其采取“置于新生儿暖箱,心电、经皮血氧饱和度监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康复治疗,治疗措施不当,未采取全面的治疗方案,使其左臂丛神经损伤未见好转,并致其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
【原告认为】
因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张某1出生时患多种疾病的直接原因,为了维护张某1的合法权益,具状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县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3825.8元的50%,即赔偿金额为106912.9元。
【被告县医院辩称】
1.县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
2.鉴于本案已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县医院愿在鉴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形,请法庭审查酌定。
【鉴定结果】
某省某县医院对张某1的诊疗过错与患儿张某1的损害后果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原告举证】
1.原告张某1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50页)。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
2.医疗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复印件28页)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过错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0页)。
4.外购药品证明书及处方笺。证明原告外购药品用药的合理。系为治疗其因被告医疗过错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
【被告县医院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有异议。应当参照公职人员出差住宿的相关标准,来计算原告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对于其外购药品,而产生的费用,对此不予认可,其应当结合医生出具的外购药品的相关病历来进行;对于医药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及康复治疗费用及鉴定费没有异议。
【经济损失】
1、医疗费177272.0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1元(31天×30元/日)。
3、交通费发票为17814.7元,其中出租车发票费用为9834.7元,本院考虑到患者就诊的次数及住院的天数,出租车发票酌定为5000元为合理交通费用,因此交通费认定为12980元。
4、住宿费3949.03元。
5、鉴定费用13420元。
【法院认为】
原告损失合计207712.1元,由县医院承担其中的50%即,计承担103856.05元,张某1于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金保系统保销新生儿窒息医疗费22608.2元,应予扣除。剩余损失81247.85元由县医院负担。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9日判决,被告某省某县医院赔偿原告张某1合计81247.8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