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美容店从事医疗美容,为被害人打美容针导致其重伤二级

璞玉康康 2024-12-21 13:59:33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21时多,被害人马某贤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某皮肤调理机构”美容店做脸部护理时,从同案人杨某妹(该店的法人代表,已判决)及被告人杨某容(系杨某妹的胞姐)处了解到“熊猫针”(美容针)的作用(之前被告人杨某容、同案人杨某妹均有在同案人张某纯处注射过“熊猫针”、玻尿酸等美容针),便想到打美容针。

因被告人杨某容、同案人杨某妹也准备打美容针,于是被告人杨某容便通过微信联系同案人张某纯(已判决)于次日上午到美容店为三人打美容针,并将该店的位置发给同案人张某纯。同年7月15日上午,同案人张某纯到美容店;

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在被害人马某贤左右眼袋处敷上麻药,并各注射了一次“熊猫针”。随后,同案人张某纯又在被害人马某贤的左右脸颊及额头两边各注射了一次玻尿酸。后被害人马某贤反映其头晕,眼睛痛时,又为其注射了一针溶解酶。

但被害人马某贤的症状仍得不到缓解,于是被告人杨某容及同案人杨某妹等人便将被害人马某贤送医治疗。另查明,2023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容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

【鉴定意见】

1、2021年7月21日,某大学法医鉴定机构经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马某贤的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二级;建议180日后,复查视力功能情况再进行补充鉴定。

2、2021年11月8日,该机构又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马某贤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八级伤残。

3、2022年6月1日,该机构再次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马某贤因注射药物致医源性右眼动脉阻塞,遗留盲目5级,构成重伤二级。

【行政意见】

经某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同案人张某纯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为被害人马某贤注射“熊猫针”、“玻尿酸”的行为系医疗美容行为,属非法行医行为;“某美容院”从事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不同概念)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违反相关法规规定。

【谅解书】

2022年9月20日,被害人马某贤与杨某松(被告人杨某容及同案人杨某妹之胞弟)签署协议书,由杨某松代被告人杨某容及同案人杨某妹赔偿被害人马某贤600000元,被害人马某贤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容系初犯、从犯,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贤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供刑事谅解书的证据。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容被告人杨某容(外号“容某”),女,1995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经营的美容院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仍将美容院提供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同案人从事医疗活动,致一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情节严重,妨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从犯,且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能积极预交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2023年7月27日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容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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