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胰腺癌患者手术后死亡,医方未能遵守指南被判担责30%

璞玉康康 2024-12-21 14:01:39

【原告陈述】

莫某于2021年8月30日入住被告的肝胆外科,2021年9月3日行扩大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被转入被告的重症医学科治疗28天医治无效而死亡。

【原告认为】

在诊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莫某肝肾功能严重受损,未能从麻醉中复苏的严重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请被告赔偿720206元。

【被告辩称】

1.2021年8月30日莫某因“反复上腹部疼痛1月余”入我院肝胆外科,患者曾于外院就诊,行腹部CT检查提示“胰腺CA可能”,于2021年9月3日在全麻下行扩大胰十二指肠切除术,2021年9月25莫某病情恶化,出现严重休克等,2021年9月26日莫某宣告临床死亡。

2.被告对莫某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对患者病情和相关诊疗行为均已对患方进行充分告知并经患方决定后进行,故该不良医疗风险应当由患方自行承担;

3、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以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的特殊体质、原发性疾病及医疗并发症等客观风险导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莫某符合因“十二指肠切除术”后继急性肝衰竭、消化道出血、脓毒血症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果】

1、本次鉴定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同时参考《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诊治专家共识》、《中国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诊疗指南(2020)》。

2、莫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被告对莫某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30%。

【医疗过错】

1、有关医方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医方是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胰头癌,术前应当充分告知治疗方案,权衡利弊,供患者自主选择,而不能以患者要求手术治疗为由,因为患者缺乏医学知识,本身不具备了解该疾病的治疗方式方案相关的知识。认为医方对患者告知不充分。

2、有关术前准备不足。根据《中国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诊疗指南(2020)》规定,术前应对患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再进一步治疗。

3、有关医方违反临床诊疗常规,术中未尽注意义务。术中肿块与周边的组织边界不清,医方未尽注意义务,误伤邻近的器官和血管。术后考虑肝缺血,未能积极采取更有效的治疗方案。

4、有关死亡原因分析。医方术后多次CTA提示:胆肠吻合口显示模糊,胆囊未见显示,近段小肠、右半结肠节段肠壁粘膜下水肿。肝总动脉分支未见显影,肠系膜上静脉及脾近脉近段、门静脉中下段显示不清。

超声提示:门静脉内血流流速减低,肝回声增粗,门静脉远端变窄。考虑是术后肝缺血引起的肝损害。经各科室会诊考虑急性肝缺血,肝功能损害。死亡原因分析与鉴定意见是一致的。

【判决结果】

2023年2月27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被告承担30%的责任,给付原告医疗损害赔偿款406295.2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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