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2年2月18日,原告在被告检查乳房,彩超显示“双乳腺体内见多个5mm-7mm偏低回声及弱回声,较大;右乳8点半距乳头3cm腺体层深面见8mm×4mm偏低回声,右乳2点半距乳头2cm见8mm×3mm偏低回声,右乳9点半距乳头6cm见3.2mm偏强回声,后方伴声影;右乳9点靠近乳头见11mm×5mm偏低回声,弹性成像3级”。

建议微创手术治疗。2022年2月20日手术,术中病理冰冻切片显示 (右侧)考虑乳腺腺病伴导管内乳头状瘤形成,局部上皮增生活跃。原告于当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右侧)。术后经病理诊断,(右乳微创切除术)标本: (右侧)乳腺腺病伴导管内乳头状瘤形成,小灶低级别导管内癌(镜下测量径约0.3cm)。
2022年3月18日,原告因“确诊右乳腺癌半月余,要求手术”再次入被告,于2022年3月21日行右侧乳房根治性切除术伴同侧腋窝前哨淋巴结活检术。
2022年3月24日,经病理检查,(右侧乳腺癌根治术+右腋下前哨淋巴结活检术)标本:1) (右侧)乳腺腺病伴导管内乳头状瘤及纤维腺瘤形成,局灶导管上皮生长活跃,未见明确癌残留;2)乳头、皮肤、基底切缘均阴性;3) (右腋下前哨)淋巴结3枚,均未见明显癌转移。
术后恢复期,原告出现肝功能损害、胃炎、臀部单纯疱疹,予对症治疗后好转。原告于3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乳房恶性肿瘤(右乳腺导管原位癌pTisN0M0);肝功能异常;胃炎;单纯疱疹(臀部)。
上述治疗期间,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和3日前往F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并借标本至该院会诊,该院在2022年3月24日出具外院病理切片病理学会诊咨询意见:(右乳微创切除术)硬化性乳腺病伴局灶导管上皮不典型增生,合并管内乳头状瘤伴导管上皮增生,局灶纤维腺瘤形成趋势。

【原告认为】
因被告错误诊断,致原告的右乳被错误手术,致九级伤残,并伴严重肝损伤、单纯疱疹等后遗症,不仅损害原告身体健康,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创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
【被告答辩称】
被告的过错程度轻微,原告病情疑难复杂。原告打市长热线要求手术,被告也是在压力下才决定手术,原告自身过错明显,被告同意承担25%的责任。
【鉴定结果】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和原告自身疾病的疑难特性、原告对被告方诊疗的知情同意与原告右乳全切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右乳所患疾病疑难、复杂、多样,故认为原告疾病本身在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被告的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在16%-44%之间为宜。原告目前右乳全切术后,对应于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被告责任比例应当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参考鉴定机构意见,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39%的赔偿责任。
原告物质损失合计352586.35元,由被告承担39%,计137507元(取整)。特别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司法鉴定费71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外借标本的押金200元,双方在庭审中同意自行交接,诉讼中不再处理。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6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60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