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4月13日,原告因意外怀孕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该院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后诊断为早孕。次日,某医院安排原告做了无痛人流术,术后仅要求原告在2周内复查并未要求其住院观察。

原告在家休养时于2022年4月22日出现下腹痛,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并出现头晕、乏力、心慌等症状,导致原告如厕时摔倒,遂到K医院就诊;
被诊断为:输卵管妊娠破裂(右侧),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急性失血性贫血,轻度贫血,清创术后(额部)。同日,被告K医院对原告行腹腔镜右侧输卵管切除术、经腹盆腔穿刺引流术。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诊断治疗时存在疏漏,导致原告两次手术并将右侧输卵管切除,致使原告丧失了一半孕育功能,且无法恢复,给原告身体及精神上造成很大损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
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医院、K医院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157,899.6元(责任比例按263,166.01元×60%=157,899.6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原告到答辩人处就诊是客观事实,但是在就诊过程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怀孕的情况比较特殊,病例非常罕见,答辩人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起诉状里称答辩人是要求其复查的,原告在没有复查的过程中觉得不舒服,在上厕所的时候摔倒了。然后送到K医院就诊,因此本案应当是原告自身导致,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希望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K医院辩称
答辩人在本次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1、某医院存在未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终止妊娠术后复查导致误诊的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秦某行输卵管切除术导致生育功能部分丧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参与度考虑为16%-44%(具体数值仅供参考);
2、原告秦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评定为九级伤残;
3、K医院无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秦某行输卵管切除术导致生育功能部分丧失无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某医院认为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未出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鉴定意见评定K医院无医疗过错行为,原告当庭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结合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某医院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考虑为30%更符合事实。某医院当庭反驳称原告病情罕见,依其认知水平已尽到正常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但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75236.5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