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医方在行胆囊切除术时术前检查不全,造成患者八级伤残

乐正康康 2025-03-21 14:45:03

一、患方诉称

2023年2月3日,原告在进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时,因被告手术过失导致原告肝总管损伤,全身爆发黄疸,已危及生命,后原告当即转入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

二、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1.患者艾某某在急诊科查体:墨菲氏征(+)。急诊行腹部超声检查提示:“脂肪肝。胆囊大、慢性胆囊炎并结石炭顿可能。胰腺、脾脏、双肾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腹主动脉未见明显异常。”请外一科会诊后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

2023年02月03日10时急诊收住外一科并完善相关术前检查,根据诊疗规范,排除手术禁忌证后选择手术治疗。术前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诊断、手术方式、替代方案、麻醉方式;手术中可能存在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注意事项等。患者及家属表示已知,同意手术,愿意承担风险并在手术志愿书签字。

于2023年02月03日15:55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依据复查结果提示患者胆红素升高,肝功能不全。为进一步明确病因,行MRCP(磁共振胆管成像)提示:胆囊切除术后,肝内胆管、左右肝管、肝总管扩张,胆总管略纤细。

经电话联系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肝胆外科季某某副主任医师后,建议将患者转该院进一步明确胆红素升高及肝功能不全原因。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于2023年02月08日将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所以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我院已充分尽到了知情告知及谨慎地注意义务。

2.该患者术中发现胆总管直径约5mm,属于胆总管畸形。所以患者术后发生病情变化与胆总管畸形与炎症严重、周围组织黏连、瘢痕形成有关系,并不是完全由我院手术造成的后果。

3.鉴定意见并无原因力大小的内容描述。所以无法认定我院为主要责任。

4.综上、我院术前已详尽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术后进行了适当、合理的治疗。该患者手术是在告知患者有风险的情况下施行的,而且患者已签字确认愿意承担手术并发症及各类风险后果;

其次,根据患者病史,我院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均符合要求,术中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及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的流程,手术过程顺利,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我院积极救治,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及时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而且我院诊疗行为符合相关的诊疗规范及法律法规。所以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我院已充分尽到了知情告知义务及谨慎地注意义务。我院对患者发生胆总管损伤,梗阻性黄疸这一损害后果并无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艾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损伤程度评定为Ⅷ(八)级伤残;

2、某县人民医院对艾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全、手术操作不当导致钛夹夹闭胆总管、手术结束前没有认真检查、告知不全等过错行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其过错行为与艾某某目前损害后果(胆肠吻合构成八级伤残、增加了医疗成本、延长了治疗及康复时间)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95%(建议75%)。

四、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214907.2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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