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患者头疼就诊医生让其一周后复诊,患者回家后死于脑疝

乐正康康 2025-03-24 14:34:43

一、基本案情

死者艾某于1962年6月5日出生,原系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21年6月21日上午,艾某参加联合检查期间,下眼睑红肿、行动迟缓,中午因身体不舒服、头疼遂回家休息,下午未上班。

2021年6月22日早上10:30分,艾某前往某县人民医院检查,向接诊医生口述:自己头疼,不舒服。医生看了艾某以往在某市医院检查的病例,说:心脏有问题,现在没有病房,在家里待着养身体,先回家待一个星期后再来医院检查,艾某遂返回家中。

2021年6月23日凌晨2点,艾某头疼难忍,遂呼叫120急救前往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当日凌晨4:53分,艾某入院,家属代述:于入院前一天,突发口齿不清,伴头痛头晕,当时患者及家属未予重视,未行系统检查及治疗。

于入院前1小时,患者出现昏迷,呼叫不醒。急诊科医师详细询问病史及查体后行头颅+双肺CT示:左侧颞叶脑出血并破入脑室。中线结构右移—脑疝形成。右上肺感染性病灶—结核待排。两肺支气管病变。

入院诊断:脑疝。急诊行手术。2021年6月23日16时20分,经检查艾某循环衰竭、多脏器衰竭、不可逆脑死亡,于16时42分宣布临床死亡。同日,某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周围循环衰竭、脑疝。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艾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一家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特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284,345.99元。

三、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案的事实。2021年6月22日10:51分,患者艾某到被告医院处就诊,被告医院的医生仅按照患者的要求开具了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就诊途径和原因为“体检”,化验结果出来后患者未到就诊医生办公室听取医嘱,故不存在被告医院延误治疗的情形。

2、被告医院2021年6月23日的诊疗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021年6月23日患者以“突发口齿不清1天,昏迷1小时”坐救护车送往急诊科,我院根据患者病情采取了积极的诊疗抢救措施,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艾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前往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建议20%。

五、庭审意见

原、被告对于鉴定结论中的过错参与度建议20%均有异议,但双方又均不愿意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异议,故本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认定医方按过错参与度对原告亲属死亡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177,170.2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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