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6月8日,原告家人孙某清晨突发呕吐,左半身行动障碍,送至甲医院就医,确诊为脑梗。当日上午10时左右进入该院神经内科ICU进行治疗,6月30日因脑梗得到控制,患者语言、体能都恢复良好转至普通病房。

7月1日患者出现持续发热,呼吸困难。家属几次询问主治医生,医生告知肺部有感染,但一直未告知感染何种病毒,直至7月8日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离院。7月11日患者转到乙医院就诊,入住该院综合ICU进行治疗。7月11日至22日在答辩人治疗期间,患者病情相对稳定,7月23日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
患者消化道出血主治医生一直未告知家属,24日下午家属探视发现患者整个人从头到脚都呈黑紫色,精神萎靡,家属认为患者有大出血情形,主治大夫才告知家属患者消化道出血,但是微量出血,三四天就恢复了。26日患者离世。
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枕头上有一大片血迹。后经咨询了解,患者在甲医院感染的是鲍曼不动杆菌,该病菌为院内感染病菌,非人体正常感染病毒,是超级病毒,治愈非常困难。答辩人给患者所用药物利伐沙班,副作用之一就是有出血风险。
二、患方观点
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院内感染,且未及时告知家属感染何种病毒,如何治疗,是否应转入其他医院积极治疗,剥夺了家属和患者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
乙医院在用药过程中,没有告知家属及患者该药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用药没有进行评估,导致患者发生消化道出血,该情况也没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同样剥夺了患者以及家属知情权以及选择权。
通过诉前查阅病历,根据止血酶的用量,家属认为其不是微量出血。被告对于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因脑梗入院却因肺部感染死亡,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对于患者孙某在甲医院住院治疗30天无异议。答辩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责任。
四、被告乙医院辩称
答辩人与该患者家属几乎每日交待病情,不存在告知不充分、剥夺选择权及知情权的情况,家属治疗期间提出的疑问,均积极提供解释。家属自行查询的问题,我院医生均给予解释。完全不存在医患沟通不充分,告知不明确情况。
该患者死亡考虑还是肺部感染加重,抗生素治疗有其局限性,需要开通气道,家属均签署拒绝气管切开及气管插管,有签字为证。二被告提交的完整病历可以证明,答辩人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也不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作为医学专家,仅是依据自己的医学知识进行推测判断,其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科学依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明细有异议,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
五、鉴定意见
1、甲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乙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系轻微原因。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9日判决,被告乙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35108.7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