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手被机器绞伤后行清创缝合术,造成术后感染并导致截肢

乐正康康 2025-03-27 14:49:05

一、患方诉称

2023年12月12日,原告因左手被机器绞伤后到被告医院住院就诊,经诊断为:“1.左尺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左手手指多处骨折;3.左手指开放性损伤;4.上肢肌腱损伤(左手);5.上肢皮肤裂伤(左手);6.2型糖尿病;7.低蛋白血症;8.轻度贫血;9.高胆固醇血症”。

同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桡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清创缝合术+肌腱吻合术治疗。2023年12月20日,原告因病情严重转至甲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指开放性骨折术后缺血坏死;2.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术后;3.左手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4.低蛋白血症;5.贫血;6.糖尿病”。

并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进行左手坏死组织切除、创面VSD负压吸引术治疗,于2024年1月3日进行左前臂软组织病损切除术治疗,于2024年1月9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治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及物质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1040.22元。

三、被告辩称

原告诉请由被告承担45%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只承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损失的次要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损失。

四、鉴定意见

原告白某照,男,1973年4月14日生,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经评定为:配置左前臂手,辅助器具使用年限为3年。

某自治县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白某照行桡骨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术+清创缝合术+肌腱吻合术后,目前左前臂中断截肢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损失计算

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部份,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共计16285.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35630元(43563元×20年×5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实际住院28天,每天以100元计算,合计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自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当日起(202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24年6月23日),共计195天,误工费为37219.65元〔195天×(69667元÷365天)〕;

5、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虽然被告未提交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但根据原告病情实际,本院确定原告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护理费共计5344.36元〔28天×(69667元÷365天)〕;

6、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每天以50元计算,合计1400元(28天×50元);

7、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确实外出住院诊治及鉴定实际,故本院酌情认定1500元;

8、原告主张的鉴定费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9、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原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为20000元;

10、原告主张后期更换假肢费用的请求,自2024年7月16日起按20年计算,每满3年更换一次假肢,并参照假肢价格24000元计算,合计为152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15日判决,被告某自治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78479.41元的40%,即271391.7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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