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租政府大楼行骗300多万,政府应承担责任吗?

周大开有闻 2025-04-15 03:46:22

骗子租政府大楼行骗300多万,政府应承担责任吗?

周大开

看到一则旧闻,有人租用湖南株洲市海关大楼8楼整整一层楼,成立一家骗人的公司,以30多亿元的项目为“诱饵”,短期内骗取近300万元资金,先后有20多人被骗。

据凤网记者从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到,行骗的这家公司名叫“株洲衡炎高速有限公司”,是陈某某等人于2005年3月17日,在株洲市工商局以港资企业身份注册的,注册资金2980万美元。

旧 闻

然后,这家公司就堂而皇之地在株洲市海关大楼8楼挂上牌子,每天有20多人在此正常“办公”,并借用衡(阳)炎(陵)高速公路的名义,向外广为发布信息。

“开业”不久,精明者郝某(受害人)到省高管局咨询,该骗局方才露出破绽,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很快抓获总经理宋某、董事长陈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那么这问题来了:

骗子租用政府办公大楼(常人眼中,海关即代表政府)行骗,政府应否担责?

这话题很有点意思!

按照通常理解,政府作为场地出租方,其主要责任是确保场地本身的安全与适租性,以及确保场地的合法使用。

请注意,此处之“合法使用”,言外之意就是:出租方应确保租用者合法使用,而不能非法使用,比如租用者不能非法用于开设赌博、贩毒、卖淫等,也包括本案中不能用于诈骗!

一个基本的常识,政府作为公共机构,有义务对出租场地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确保其不被用于非法活动。

若政府未能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导致场地被用于诈骗等违法行为,那么不管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因果关系上看,政府理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比如《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明确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接到本案,很显然,政府(海关)似乎难辞其咎!

当然了,如果按“死条文”理解,若政府不知晓承租人将场地用于诈骗活动,且没有参与或协助诈骗行为,那么政府通常不会因诈骗行为本身而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接到本案,若政府明知承租人将场地用于诈骗活动,仍故意出租或提供便利,那么政府可能因“帮助犯”或“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言外之意即为:不是明知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就可能不被追究刑责!

哈哈,看到这里好像有点蒙了:

这海关将政府大楼租给他人行骗,其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又存在疏于监管,并最终导致20多人被骗300多万元,您说说,这政府(海关)到底是应该担责,还是不该担责?

欢迎展开讨论,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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