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10月16日,原告在某市市第四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双眼甲状腺相关疾眼病、左眼压迫性视神经病变,后在某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定期给“眼周糖皮质激素针”治疗。由于原告家住某县,于2023年11月2日下午来到被告某县某某医院眼科门诊就诊。

原告挂了眼科门诊值班医生齐某某大夫的号,该医生一次性给原告开了11月2日、11月4日、11月6日和11月8日的诊疗购药方,原告支付相关药费和诊疗费用共计148.56元,齐某某大夫同时给原告写了一张纸条,嘱咐说即使她不在,他们的人看到纸条就知道怎么打针了。
2023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眼科门诊处就诊打最后一次针时,顿感眼睛疼痛、颅脑压升高、伴随着头疼并右眼完全失明神志不清、生命体征出现问题,经被告医生抢救并做B超检查发现原告右眼有大量积血。
原告家属赶到医院询问被告眼科大夫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被告眼科大夫称自己正在联系某市大夫请教一下,之后却不了了之。后来,原告联系到某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主任,该主任告诉被告医院医生急救方式,但被告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原告家属看到原告生命体征出现问题,于是迅速将原告带到某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急救,诊断为:1右眼外伤性视网膜损伤;2神经性视网膜炎;3玻璃体积血;4右眼球穿通伤(针刺伤);5屈光不正;6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

二、患方观点
住院治疗7天,做了玻璃体切除术,原告眼部至今仍然没有痊愈,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9639.31元。
三、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在其处就医属实;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请求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某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某军大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某县某某医院对张某某实施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全部原因。被鉴定人张某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天。被鉴定人张某某的后续诊疗项目为定期复查。
五、庭审意见
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对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原告张某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县某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部分,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故待实际产生后可另行主张。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13日判决,由被告某县某某医院承担100%的责任,赔偿57093.6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