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7月14日02:27时,原告李某某以“停经40+1周,产道流液半小时”为主诉,入住某县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诊断:孕1产0孕40+1周先兆性待产、头位、胎膜早破、脐带绕颈一周。被告决定经产道试产,并制定了静滴缩宫素诱发宫缩,腰硬联合分娩镇痛和抬头吸引助产的方案。

整个产程从2022年7月14日10:20滴催产素产生规律宫缩开始至2022年7月16日3:35胎盘娩出,整个产程长达41小时15分钟。2022年7月16日3:28时,经胎吸辅助下侧切助娩一男婴,体重3000克。患儿出生后四肢松软,无活力,无呼吸,无心率,给予气管插管、胸外按压及药物抢救治疗;
1分钟、5分钟、10分钟、15分钟阿氏评分法均为0分,20分钟阿氏评分法为2分,出生15分钟后出现心跳,约40次/分,18分心率约75次/分,出生后20分心率为124次/分,后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治疗,于2022年7月16日死亡。
【原告认为】
经鉴定,本案被告不如实记录产程过程或伪造病历材料的行为,是性质恶劣的故意违法行为,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立法精神,应从严从重承担民事责任。故,推定医方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1、原告家属不接受医务人员于2022年7月14日3时提出的剖宫产诊疗建议,3时30分原告家属要求引导试产以及2022年7月14日8时40分医务人员提出剖宫产诊疗建议,原告家属8时45分要求静滴缩宫素生产,造成原告产程时间过长;
导致胎儿出生后四肢松软,无活力、无呼吸、无心率,经抢救胎儿有心率,向原告马某某交待病情后,家属商量后要求转至新生儿科继续抢救,婴儿于生后35分钟携带氧气转入新生儿科,转至新生儿科原告考虑预后问题放弃抢救;
是原告家属擅自放弃抢救并出院行为增加了损害后果的扩大,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至少应认定原告承担70%以上责任比例。
2、对原告主张的9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应考虑原告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情形,客观认定被告在本起医患关系纠纷中的责任比例。

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发生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科学、准确地解释成因,只有通过尸检后才能得到科学准确的结论,才能解释清楚原因,但遗憾的是受风俗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能对婴儿尸检,从而出现了根据医学临床理论无法解释新生儿重度窒息原因的结果,过错责任不在被告。
有一个常识不能忽略,往往会有理论和实践不符从而出现无法解释的例外现象。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原告均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病历材料没有如实记录产程过程或存在伪造病历材料的情节;
3、在此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鉴定结论是由于审判人员、法律工作者包括非医疗专业人员医学知识及医疗专业技术等欠缺原因,为了查明事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才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和鉴定标准对委托事项进行的鉴定;
鉴定意见书是一种专业性、科学性、严谨性要求十分严格的文书。但本案的鉴定机构却摒弃客观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武断地推断出被告病历材料没有如实记录产程过程或存在伪造病历材料的情节,推定某县某医院存在过错,显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失科学性、公正性。
【鉴定结果】
1、某县某医院在被鉴定人就诊后,入院后医方检查完善,诊断明确,入院病情、分娩方式及产程中相关风险预后风险告知详实。医方产程记录显示产程过程基本顺利,2022年7月16日03:25胎心正常,03:28娩出胎儿重度窒息,羊水清,阿氏评分0-0-0;
2、根据医学临床理论无法解释被鉴定人李某某之子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发生原因,鉴定人分析认为,医方病例材料未能如实记录产程过程,或存在伪造病例材料的情节,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3、鉴定意见为:某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法定过错,原因力大小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进行确定。

【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1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14418.9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