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鸭店关门,店长追讨1.3万补偿到账

深夜独酌人 2025-04-15 10:56:41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8月10日入职某烤鸭店,担任店长,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每月13000元,工时支付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并约定入职当月缴纳社保,除月度固定工资外另有每月净利润的3%作为绩效奖金,按季度发放。某烤鸭店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工资由门店管理人之一王某微信账户个人转账支付。李某主张门店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关门停业,王某通知因经营不下去暂时不开了,春节假期之后也没再通知恢复营业。2024年2月,李某对门店进行了收尾工作。

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0月10日,张某受邀进入名为“烧烤管理沟通群”的微信群聊,群聊内人员还有王某、宋某(被告原经营者)、“徐总”、李某。李某提交的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月31日,王某询问李某:现在工资一个一个发还是怎么弄,李某回复:跟以前一样,全部给我。王某:总共42000多点,你每人的清单再截图给我一下,好的。李某将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的工资清单发给了王某,2023年12月工资单载明:出勤28天,李某实发工资13000元;余某广实发工资4500元;汪某豪实发工资7000元;张某华实发工资4500元,李某明实发工资4500元,合计33500元。2024年1月工资单载明:出勤7天,李某实发工资3674.666667元;余某广实发工资1428元;汪某豪实发工资2094.66667元;张某华实发工资1428元,合计8645.3333333元。两个月总计42145.33元。王某当即向李某微信转账42146元,并要求李某落实。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当即向余某广转账5928元,向汪某豪转账9094元,向张某华转账5928元,向李某明转账4500元。李某又于当日询问王某:我垫的钱呢?王某询问:有多少。李某回复:9856.99元。王某将账目截图发给李某,账目截图显示:所有人员工资42145.33元,所有供货商付款31118.099元,总和73264.32元,美团收入39177.28元,抖音收入576.27元,总和39753.55元,差:33510.77元。王某询问:这个供货商里含你的垫付对吧。李某回复:对。9857转我。王某回复:金额知道了,我现在准备了工资,供应商这类费用要张总那里走出来,你再等我几天。李某回复:给我个具体时间。王某回复:3到5天。之后,李某数次向王某催讨,均未付款。

后李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被告:1.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0元;3.支付报销款9856.99元;4.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55462元。该委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裁决如下:一、某烤鸭店到其社会保险开户地的经办机构为李某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经办机构核定,李某应自行承担;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李某与某烤鸭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也实际为某烤鸭店的经营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李某系承包人,并非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一致认可某烤鸭店于2024年春节前结束营业,李某在2024年2月仍在为某烤鸭店的闭店进行收尾工作,故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终止。某烤鸭店未为李某缴纳社保,应当补缴,故李某关于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烤鸭店停止营业,导致李某与某烤鸭店的劳动合同终止,某烤鸭店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某烤鸭店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13000元。李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为某烤鸭店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某烤鸭店承担,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李某与某烤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结合李某系某烤鸭店的店长身份,法院对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与李某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系某烤鸭店,应以某烤鸭店为当事人,其经营者张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某烧烤店到其社会保险开户地的经办机构为李某补缴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经办机构核定,李某应自行承担;

二、某烧烤店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13000元;

三、某烧烤店向李某支付报销款9589元;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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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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