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司机向公司索赔败诉,法院判决无劳动关系

深夜独酌人 2025-04-18 21:26:53

基本案情

李某由案外人张某招录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驾驶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5X5**车辆运输渣土。2024年6月16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招录申请人从事车辆驾驶员工作,所驾驶的车辆挂靠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根据张某的业务情况安排出车,劳务费用按日计薪,月薪10000元,按实际所在月份的总天数计算日薪,劳务报酬按照日薪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张某于次月20日前发放5000元,余款在当年年度春节前结算并全部支付。2024年8月21日,张某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务合同。2024年8月26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开除员工通知书》。李某工作期间,工作内容通过“Y车队工作群”微信群安排,报酬由张某支付。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向李某支付过工资。

2024年6月16日,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挂靠事宜告知书》,内容载明:本公司与车主张某于2023年2月1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车主张某购买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车辆并挂靠在本公司名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产权所有人为车主张某。车主张某及其雇佣、聘用的车辆驾驶人员均不属于本公司员工,均不享受本公司职工待遇,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等法律关系,本公司不承担用人单位或雇主等任何义务。为保障您作为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特告知如下:您与车主张某存在雇佣关系,由车主张某自行管理,并发放劳务报酬。如在工作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保险、罚款、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事项,均由您与车主张某进行协商处理,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李某于该告知书的回执中签字确认其受雇于车主张某并明确其与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等,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

2024年8月29日,李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1.双方自2024年8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7月工资10000元,当庭变更该项请求为向其支付2024年7月工资5000元。该委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驳回李某全部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其驾驶车辆登记于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提供的劳动亦属于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并以人身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为依据。结合本案,首先,李某系案外人张某以其个人名义招录,并与之签订了《劳务合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入职前后原、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其次,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要由案外人张某在工作群对工作任务进行指派,并不足以证明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或约束,无法证明原、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人身隶属性。最后,李某与案外人张某约定报酬标准并由张某支付劳务报酬,李某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原、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隶属性。综上,结合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及已将挂靠事宜告知李某的证据,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与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关于要求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两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宜直接处理。因原、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主张的2024年7、8月的报酬,应向雇主张某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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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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