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被单位索赔2.5万培训费,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深夜独酌人 2025-04-18 21:26:49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王某入职某医院处从事护士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王某的月岗位工资包括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由某医院按约定的标准支付。2023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指王某)知晓并确认,本次培训的目的是甲方(指某医院)为更好地提升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本次培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培训及服务期的所有规定。第五条约定:乙方完成培训后,须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工作,服务期为3年。第十条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专项培训费用及条件,保证乙方在培训基地/合作医院的正常培训,包括:1、向乙方支付以下专项培训补贴费用(统称为培训费用):(1)专项培训通讯补贴100元/月;(2)专项培训交通补贴400元/月;(3)专项培训餐费补贴440元/月;……(5)其他专项培训费用7704元/月;(6)向培训基地支付的培训服务费200元/月。2、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2700元/月。第十九条约定:培训结束后,乙方不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工作,或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需根据未满的时间比例退还甲方全部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费用,具体公式为:返还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费用=(应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应服务月数×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费用总额。第二十四条约定:双方确认,第十条第1项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专项培训补贴费用及甲方向培训基地支付的培训服务管理费200元/月共同构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培训费用和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协议中涉及要求返还培训费用的,均以上述全部费用为计算依据。

王某在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至L医院参加培训。根据王某提交的代发明细对账单显示,某医院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29日、2024年1月31日、2月29日向王某发放款项1057.33元、8791.88元、8682.65元、8669.12元、8581.32元,摘要均为“工资”。某医院就王某培训事宜按200元/月的标准向L医院支付了培训服务管理费共600元。2024年1月25日王某结束培训即回到某医院处工作。2024年3月19日,王某以“个人因素”向某医院提出离职申请。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0日解除。

L医院(甲方)与某医院(乙方)签订有《2023届护士临床实践培训进修协议书》及《进修学习协议书》。《2023届护士临床实践培训进修协议书》载明:培训目标为通过甲方医院临床实践进修培训,使乙方新入职护士能够较好地掌握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修学习协议书》载明:乙方选派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到甲方进修学习,进修学习人员需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另外:某医院提交的某医院2023年护士职业防护体检费用清单共登记有35名人员,王某并不在该名单内。

2024年7月10日,某医院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返还培训费用25175.92元及工资福利费用7686元,合计32861.92元。该委于2024年9月6日作出裁决,裁决王某应向某医院返还培训费用25176.35元并驳回了某医院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特殊岗位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措施。某医院认为其向王某提供的系专业技术培训,但其向第三方支付的培训费仅为每月200元,其余款项均直接发放给王某。根据王某提交的医护排班表,并未显示王某在第三方接受了有别于一般职业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某医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接受了有别于一般职业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王某入职不久在试用期内到第三方参加培训,显然符合入职岗前培训的特征,而此类试用期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并不符合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某医院在此期间支付给王某的款项也难以认定为培训费,故对王某主张无需向某医院返还培训费用25176.3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王某无需向某医院返还2517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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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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