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主张离职员工擅自删除办公设备数据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充分举证证明员工存在删除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7日,门某(乙方)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工作内容包括联系客户、跟进客户、保管客户资料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双方签订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对合同解除时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某公司向门某提供一部平板电脑作为办公使用,该平板电脑登录的微信账号“131××××”为公司先前使用的公共账号,自门某入职后由其负责管理。2024年4月9日,某公司又为门某提供一部手机及新的手机卡,并用该手机号“1761071”注册新的公司公共账号,该账号同样由门某管理。
2024年4月24日中午,某公司口头辞退门某,门某离岗,未办理工作交接。当日下午,某公司负责人联系门某询问工作手机的去向,门某表示已将手机寄回公司。4月26日,门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平板电脑交还公司。
某公司主张,门某离职时删除了平板电脑微信中的客户好友及工作内容,并删除了工作手机微信中与客户的部分聊天记录,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衔接,客户流失。公司为恢复数据咨询相关单位,得知需花费8,000元,但能否恢复无法保证,同时公司为业务推广支出的12,000元推广费用也因数据丢失无法继续使用。因此,某公司要求门某赔偿20,000元损失。某公司曾就此事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其仲裁请求。随后,某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门某赔偿因其未办理工作交接以及违规办理工作交接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20,000元。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庭审中某公司主张门某未办理工作交接及违规办理交接具体是指门某将工作用的平板电脑登录的微信中的联系人和工作内容删除,将工作用的手机登录的微信中与客户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则本案争议焦点即为门某是否存在某公司所述行为以及对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1.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时交接事项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合同履行期间未有明确约定,2024年4月24日某公司口头将门某辞退,门某离岗时某公司未要求门某即时办理交接并明确交接事项,故门某离岗时未将平板、手机返还不应归责于门某。虽然双方无约定交接事项,但门某作为员工仍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在4月24日下午某公司负责人询问工作手机情况后,门某于当日下午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工作手机交还某公司,在4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工作用平板交还平板,在形式上门某已经按照某公司要求办理交接。2.门某工作期间管理、使用某公司的两个工作微信号,分别为“131××××****”注册微信号和“176****1071”注册微信号,上述两个账号均为某公司提供,门某在4月24日寄回工作手机时,公司负责人仅询问“176****1071”注册微信号密码,门某答复没有密码,自此该手机及微信号已不受门某管理及控制,现某公司提交该微信号登录状态,不足以证明门某在离职时对客户聊天记录进行了删除;对登录有“131××××****”注册微信号的平板电脑,该微信账号门某虽认可其在职期间由其单独使用,但账户绑定的手机号非门某本人,在离职时某公司负责人未要求其提供该账户登录密码等信息,再结合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的办公电脑登录该账户,可以证明该账户虽由门某使用但并非单独受门某管控。其次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交接时该微信的状况、门某在职时该微信号的好友数量,即便某公司提供记载显示删除好友频繁的微信团队对话的电脑登录截图真实,仅该电脑截图及现账户好友情况,也无法证明在离职前门某大量删除该账户的客户。3.对某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中12,000元推广费用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因门某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8,000元维修费未实际发生,且即使产生,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该费用的损失与门某交接行为之间存在关系。故其要求门某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5658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明确工作交接事项,并要求员工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员工存在删除数据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示劳动者,在离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办理工作交接,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同时,如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或证据不足,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