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就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节,劳动者未提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赵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所在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标准为2050元/月。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已阅读并确认知晓相关规章制度及岗位工作内容、考勤、工作与休息时间规定、工资与加班费约定等。2021年9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工资标准调整为2180元/月。2022年9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某物业于2021年9月前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18日,赵某以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不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等为由,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签收。
2023年10月30日,赵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未支持经济补偿金请求,赵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某物业公司虽在2021年9月之前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自2021年9月起已足额缴纳。赵某主张的前期未缴纳社保问题,赵某未提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赵某以此为由主张某某物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赵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等请求,因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且某物业公司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赵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未提出异议,故其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赵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11524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避免因前期未缴纳社保引发的法律风险。即便后期补缴,也可能面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补缴或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仅以前期未缴纳社保为由,且未经过社保征缴部门的先行处理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能不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