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的相关班车福利,平日公司下班后5分钟内即安排发班车,现在由于各种原因考虑,公司在下班后15分钟才安排发班车,员工提出此情况应算在加班,每天应支付15分钟的加班费,员工的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
第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若班车延迟导致员工实际下班时间延后,但员工在此期间未实际工作,如等候班车,原则上不视为加班,员工要求加班费不应被支持。
第二,若员工在班车延迟期间被公司要求继续工作,或因此导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则超时的部分将会被认定加班。另外,如公司提供的班车为唯一选项,例如工厂位置偏僻,员工无法搭乘私家车回家,或原下班时间后,员工无法灵活选择其他出勤方式,此情况调整班车延迟时间,则是否属于加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㈠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班车时间调整是否涉及工作安排。若仅为通勤调整,建议通过通知说明延迟时段不视为工作时间,同时明确班车服务为福利,员工可自愿选择是否享有班车服务;若需员工在此期间工作,应按程序审批并支付相应报酬,避免劳动争议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