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医疗期的计算是否限定于同一种疾病?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16 10:02:49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某员工以高血压的原因申请了长期病假,根据其社会工龄及本企业工龄,应该给予12个月医疗期,员工断断续续地申请高血压病假,即将8个月的时候,员工开始以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原因申请病假,针对医疗期的计算是否必须限定同一疾病?多种疾病是否合并计算医疗期?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长短由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并明确了相关的累计规则,与疾病种类无关,因此,医疗期的计算不限定于同一种疾病,多种疾病的病休时间可以累计计入同一医疗期。但是,针对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结合地方规定处理,可能会因病因不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第二,医疗期从首次病休开始累计,不同疾病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如果员工在累计计算周内,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况,即认定医疗期满,如累计计算周内未满医疗期,除上海地区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还是会认可员工有权进入新“医疗期”,即存在医疗期循环计算的问题。

第三,政策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计算流程,建立工龄核查机制,根据员工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准确核定医疗期时长,并书面告知员工计算依据。动态跟踪累计病休时间,按医疗期对应的累计周期,例如3个月医疗期需在6个月内累计,并建立台账,避免超期未发现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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