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错后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

中国法院网 2025-04-25 15:50:56

孩子在学校受了伤或者受了委屈,学校有责任吗?有人认为只要是在学校里,学生的安全就应该由校方来负责,出了事,自然有学校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如果出事就找学校,让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明确裁判规则,划定责任边界,最高法昨天发布了一批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一年级新生扎咬同学、小学生在校磕断牙等案件。通过这些判例,就能清楚了解学校的职责,管理的边界在哪里。

2024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石煜接到一起涉及校园纠纷的二审案件,一名小学生将他就读的学校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甲同学在学校上学的过程中,与其他同学之间发生了一点矛盾,然后存在扎咬其他同学的行为。

一年级新生扎咬同学 引发校园纠纷案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就是这名甲同学,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甲同学刚入学,是一名一年级新生。事发当天,甲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同时还咬了其他同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学校的说法是在事情发生之后,因为与甲同学发生矛盾的其他家长,也对老师提出了要求,要求与甲同学的家长进行沟通,学校为了缓和矛盾出面进行了沟通,同时承诺利用班会这个场合搭建平台,让产生矛盾的同学之间互相道歉和好。

让犯错学生反复道歉 令其家长不满

在随后的班会上,甲同学做了道歉,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被道歉的学生提出,甲同学道歉的态度不真诚,老师便让甲同学再次进行了道歉,这引起了甲同学家长的不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事后甲同学的家长认为老师要求甲同学反复进行道歉,直至其他人满意为止,相应的行为给甲同学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认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上的方式欠妥,所以作为理由之一,将老师及所在的学校诉到了法院,主张相应的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甲同学一方的诉讼请求,之后这起案件被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老师要求甲同学道歉,以及家长主张的不止一次道歉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正当的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适当性,从而引发甲同学的精神损害以及心理伤害。

让学生反复道歉 是否超出教育惩戒权范畴

法官介绍,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对于具体本案而言,对于违规违纪较为轻微的情形,老师要求学生进行检讨,书面或口头道歉也属于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老师可以行使的正当教育惩戒权范围。

那么,老师要求甲同学重复向其他同学道歉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老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的范畴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一个维护,但是如果真是存在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这种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也要坚决地通过判决的形式予以否定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它是一个平等的保护,是关于这个案子,咱们对教育惩戒权界限行使的评价就要严格进行一个审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卞译苑:要不然有些学生家长可能会觉得你是否借教育惩戒权,过分地去保护倾向保护学校的利益,而不去注重自己家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情况。

那么对于老师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范畴,应该如何判断呢?法官介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对于超出正当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也进行了一些列举,比如说体罚、变相体罚,对学生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或者是对其精神造成压迫,以及带头孤立,或者是变相孤立等行为,这种是我们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认为超出了正当的教育惩戒权范畴,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这些措施。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这起案件中老师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当教育惩戒权规定的范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石煜:具体到本案中,我们认为老师要求学生再次道歉的行为是不属于超出正当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是因为老师让学生道歉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弥补双方同学之间因为矛盾产生的裂痕关系。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和材料判断,老师要求学生再次道歉,并没有超出正当教育惩戒权规定的范畴。没有违反正当的教育惩戒权,不构成对于甲同学的侵权。所以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也是驳回了家长的本案诉请。

这起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传递了司法机关对这一类案件鲜明的裁判理念。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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