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商买到事故车,能否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中国法院网 2025-04-25 14:40:48

二手车商花钱收购二手车,

提车时发现是事故车,

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这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某是乐昌某二手车行的老板。2023年11月,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询问其对公司新收的某辆汽车有无兴趣,陈某表示要看过车况才能确定。随后,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照片形式,将车辆情况发给陈某。陈某见车况较新,又因对方承诺“保证车况,实表”等,放下戒心,向该公司指定账户全额转账购车款5.3万元,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事后,陈某前往赣州某物流停车场提车时才发现该车辆有事故痕迹。陈某联系卖家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要求退车退款,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南昌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退还购车款5.3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隐瞒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导致陈某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车辆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陈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此外,陈某为某二手车行老板,购买该车辆系用于出售,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车,故不能以消费者身份要求对方赔偿三倍购车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南昌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向陈某退还购车款5.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托运费等合计1920.57元。

法官说法:二手车商受欺诈收购事故车辆,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卖方“退一赔三”?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故二手车商以营利目的购车,不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无权要求“退一赔三”,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另法官提醒,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向买家提供真实全面的车辆信息,解释可能发生歧义的合同条款,完善二手车交易流程,减少诉讼风险。作为消费者,应充分核实拟购车辆车况保险信息,如有无维修、违章记录等,或委托第三方鉴定车况,经认真验车后再行付款购车,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廖攀 郑慧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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