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呈高发态势,教育培训领域成为“重灾区”。部分机构以“课程转让”“服务承接”为由逃避退款责任,消费者维权面临困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为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了典型判例。
2024年3月,福州的林女士为其子女报名参加某连锁教培机构的托育服务,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季度培训费。两个月后,该机构以经营困难为由宣布闭店,同时表示已联系其他邻近机构承接剩余课时。但林女士明确表示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需要,故不能接受以上方案。双方协商退款无果后,林女士遂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教培机构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3299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为其子女报名参加教培机构提供的托育服务,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林女士已依约交纳了培训费用,但教培机构关闭其培训场所,不再继续提供托育服务。教培机构虽在通知中称邻近同行愿意承接其培训对象托育及剩余课时服务,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林女士已明确表示,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要,不接受由其他培训机构承接托育及剩余课时服务的方案。故林女士与教培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已因培训场所关闭无法继续履行,林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剩余费用。综上,法院判决教培机构应退还林女士剩余培训费用3299元。
法官说法: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对教育机构资质、师资、环境等有特定信赖。机构闭店后单方指定第三方承接服务,本质上属于债务转移,必须取得消费者明确同意。若消费者对替代机构的教学质量、安全标准等存在合理质疑,有权拒绝并主张解除合同。
预付式消费应做到“三要”: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课时单价、退款规则等核心条款;二要保留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三要及时主张权利,在出现停业征兆时通过12315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中国法院网
供稿人:卢美铤、黄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