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男子被女友逼写百万借条未还被起诉#冲上热搜:女子陈某以死相逼前男友赵某写下100万元借条,分手后竟诉至法院追讨……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补偿!用欠条当“分手费”凭据,这钱还能要到吗?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场情感与法律交织的闹剧,不仅撕开了亲密关系中的“信任偷袭”伤疤,更暴露了以“分手费”为名的情感勒索乱象。那么,法律如何为道德与契约划界,情侣又该如何警惕“借条陷阱”,如何把握法治社会下的情感博弈规则?
案情回顾:从“以死相逼”到“对簿公堂”
陈某与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
陈某想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作为凭证,甚至以死相逼。无奈之下,赵某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
然而,此后赵某并未实际支付款项。分手后,陈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债务”。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被告为了分手,向原告承诺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两者实质上并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赠与合同。
因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亮剑:让虚假的“百万借条”变成废纸
公序良俗是情感勒索的法治红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借款协议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反悔,不支付该笔款项这一行为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宜通过现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无资金交付即无法律效力。因为,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仅要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实际交付。本案中当事双方以借款协议这一形式约定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亦没有实际的借款交付。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不保护“情感绑架”。协议虽名为“借款”,实为赵某以分手为条件的赠与承诺。然而,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且本案中赠与条件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依法有权拒绝履行。
案件警示:情感纠纷中的“误区”与“陷阱”
近年来,“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诉求频现,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借条、欠条将情感损失货币化。
然而,此类协议往往因缺乏合法性沦为“法律白条”,甚至衍生敲诈勒索等刑事风险。
本案中,陈某以自杀相逼的行为,折射出部分人在情感破裂时通过极端手段获取控制权的心理。有心理学专家指出,情感勒索者常利用对方的愧疚感或恐惧感达成目的,但法律绝不纵容此类行为。
在生活中,很多群众误以为“白纸黑字”即具法律效力,易陷入“有借条必赢”的认知错觉,忽视借贷事实的核心地位。本案警示:借条若脱离真实交易背景,反而可能成为举证自身违法的证据。
为此,司法机关需强化对借贷纠纷的背景审查,对虚构债务、胁迫签约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公众理性处理情感纠纷,破除“以钱补情”的认知误区。
网友热议: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之战”
案件曝光后,迅速冲上各大热搜,网络讨论不断,有人说:感情不是买卖!法律终于给“情感绑架”踩了刹车。也有人追问:女方明显是敲诈,为何不追究刑责?也有理性分析者:无论男女,利用情感弱势索取财物都应被抵制。
“此案的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公序良俗’优先于私力救济,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范本。”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认为,万宁这起“百万借条”案,撕开了亲密关系中最不堪的一面:当爱情沦为算计,当誓言化作欠条,法治成为守护人性底线的最后屏障。
本案启示我们:真正的文明社会,既要尊重情感自由,更需以法律之力遏制人性之恶。唯有让每一份协议回归诚信本质,让每一次分手留有体面余地,方能构筑健康的情感伦理与法治生态,让法治成为情感世界的“定海神针”。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