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私生女”事件真相大白:造谣诽谤者应受刑事处罚

信息周末 2025-04-20 16:10:42

近日,几年前引起轰动的“小岳岳私生女”事件真相出炉。2025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了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法院的一份执行公告。公告显示,该院作出的(2023)陕011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以女儿系与原告岳龙刚(岳云鹏本名)所生之女为由,多次对原告进行公开骚扰,但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之间不存在父女关系,被告亦无证据可提交证明其主张。被告通过网络平台对原告进行诽谤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若原告逾期不履行,则由法院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而这次临潼区法院在人民法院网刊登的执行公告,正是强制执行这一判决。而与该案关联的另一份执行公告显示,王某某被强制执行17750元,想必这就是法院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的费用。

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发布的岳云鹏诉王某某案强制执行公告。资料图

这一案件由来已久。早在2020年,王某某就在网络公开发表诸如“岳云鹏私生女”“泪诉”之类的内容。岳云鹏是德云社旗下知名的相声演员,被营造成一个“渣男父亲抛妻弃子”的形象。这一事件引起极大的关注,被不少媒体报道,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并登上热搜榜”。当时,德云社和岳云鹏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相关内容为恶意造谣、公然诽谤,正告造谣者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内容,并保留其他合法权利。

从这次法院公开的判决来看,岳云鹏方面是将王某某告上法庭,控告其侵犯名誉权。而法院也查明,所以“岳云鹏私生女”完全是子虚乌有,司法鉴定显示王某某所生的女儿与岳云鹏不存在父女关系。基于这一事实,法院判定王某某侵犯岳云鹏名誉权成立,要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但也仅仅是道歉而已,连赔偿都没有。当然,这也可能是因为岳云鹏方面没有主张赔偿,因为岳是知名演员,不差钱,只想要恢复名誉。

但是,这样的结果,可能会鼓励网络造谣诽谤。众所周知,岳云鹏是享有巨大社会声誉的公众人物,女方编造这一“爆炸性消息”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形成病毒式传播,以“抢先画像”的方式营造“悲情妈妈”的人设,在舆论场上占领某种制高点,后续就可以“进可攻退可守”的心态谋取利益:无论岳云鹏一方怎么应对,社媒平台上的巨大流量已经给造谣诽谤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从法院的公告也可以看出,这一侵权判决对造谣者根本没有什么影响,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迫使岳云鹏方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王某某损失的,不过是17750元的公告刊登费而已,与她之前因此获得的巨大关注所带来的利益相比,可能是九牛一毛。而岳云鹏方面付出的律师费,恐怕要远远超过这一数字。

岳云鹏可以承担费用。但是如果被造谣诽谤的是普通人呢?普通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当然不会只要求赔礼道歉,会要求赔偿律师费等损失,还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就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法院判给的精神损失赔偿往往也不多,诬告陷害者所受到的处罚、受害者得到的赔偿,与受害者遭受的名誉损失和维权需要付出的精力,完全不成比例。

回顾本案的发展历程可知,王某某“动动手指”就凭借虚假指控“火了一把”,而受害的岳云鹏一方却需要耗费数年之久、以司法鉴定还自己清白,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与“低廉”的诽谤成本相比,严重不成比例。而即便在岳云鹏一方胜诉,王某某也只付出了一万多元费用,比起她一度收获的“流量红利”,恐怕会造成其“反正也不亏”的认知。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不主动道歉,可见她根本没有一点点歉意和悔意。

这样的结果,也会造成某种负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在网络发布类似的虚假指控以“博出位”“有枣没枣打两竿子”,造谣诽谤恐怕还是比较“轻量级”的行为,更为恶劣的诬告陷害在近年来也可谓“长盛不衰”,比如一度引发轰动的“小慧君案”,受害人即便胜诉,人生与事业也毁了。毕竟,道歉的转发量恐怕远远比不上谣言的触及面,民事诉讼的赔偿金也不足以弥补巨额损失。

要想震慑这种“无本万利”的造谣诽谤,受害人与公检法机关都应行动起来,让加害人得到更严厉的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除了民事侵权,也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而王某某使用信息网络大量传播虚假指控,相关虚假信息的流量达数百万级别(事实上岳云鹏律师声明中的这一数字,远远低估了造谣信息实际的传播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构罪门槛。

法律上来说,诽谤罪是自诉罪,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岳云鹏方面可能没有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刑法同时规定,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提起公诉。正是基于这一规定,同样发生在2020年的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事件中,公安检察机关很快介入,提起了公诉。与之相比,“小岳岳私生女”谣言的传播力度、受关注度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公检机关也同样应该介入岳云鹏被造谣诽谤案,提起公诉。

退一步,即使公权力不介入公诉,岳云鹏方面也应该提起刑事自诉,让造谣者受到刑事处罚。这不仅仅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向那些希望通过造谣诽谤博眼球的不法分子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违法犯罪必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如果是普通人被造谣诽谤,很难像岳云鹏一样有充足的资源去提起刑事自诉。这样的情况下,应该降低此类案件的公诉门槛,只要被害人提出诉求就应转为公诉,由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如此方能严厉打击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行为,捍卫被害人的利益,震慑心怀不轨的潜在犯罪者。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0 阅读:23
评论列表

信息周末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