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是任何经济组织内控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是会因为各种理由无法有效执行到位,结果导致一些人员违法操作长期未能发现。
徐某,1984年5月出生,于2011年6月开始担任甲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现金保管、报账、办理银行结算业。
2022年10月,因工作失误,再加上公司也有轮岗制度,甲公司领导决定让徐某轮岗,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徐某反映强烈。
2022年11月16日,徐某利用保管公司公款私存中保管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的存折便利,将1950万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备注“自愿赠与,无须归还”;2022年11月21日,徐某转回李某账户350万元,但当日又转出358.87万元,备注仍然是“自愿赠与,无须归还”。
2022年11月18日,徐某与其配偶办理离婚,同时于当月向公司提出离职。
2022年12月8日,徐某办理离职过程中,甲公司李某、财务姜某陪同徐某到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徐某无故离开,至此甲公司发现徐某侵占公司1958.87万元资金,事后,甲公司通过微信、电话以及到徐某家中,均未联系徐某,不得已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12月17日至25日,徐某携带其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妻刘某至外地旅游,将侵占公司资金的8万元用于消费。
2023年2月2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甲公司排查及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徐某共挪用公司资金1.35亿元用于理财,并获取理财收益116.74万元,徐某挪用资金于2022年12月8日之前全部归还。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项罪名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徐某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未按要求执行轮岗制度引发的,如果甲公司早一点对徐某进行轮岗,徐某的事情早就事发。
不过本案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公司要求徐某轮岗后,徐某后面的操作简直匪夷所思,对于徐某而言,这个骚操作百害无一利,并且肯定会事发的,更为好笑的是还在银行账户交易备注“自愿赠与,无须归还”,笔者对此也是无语了,这完全不是一个工作多年的具有高学历的成年人应有的思维,用徐某的话来解释这么做的原因是“他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干了这么就,有置气的意思”。
其实,当得知公司要轮岗的决定后,徐某最明智的做法:主动和公司坦白,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理财,并愿意将理财收益归还公司,在这种情况之下,徐某面临的处罚将是最轻的。
现在好了,13年的牢饭外加150万的罚金,徐某这辈子估计很难翻身啦!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