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要求你充当公司名义法人,并且还告诉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为此还和你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表示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感情、小额利益,最终同意。如果真是如此,一旦发生相关法律问题,内部协议无法对抗有法律制约的对外合同。
丁某应实际投资者郑某的要求,出任了A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同时丁某与郑某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明确丁某不用承担A公司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均由郑某承担。
2022年9月9日,A公司作为借款人,丁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甲银行10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9月9日。截止2024年4月6日,上述贷款尚欠99.58万元,罚息3.67万元。
本院认为,甲银行与A公司、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缔约各方理应恪守。丁某与郑某之间的协议为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其不得以此约定对抗上述借款合同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定:A公司、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甲银行借款本金99.58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法人有风险,且当且慎行,切不可因为一点小恩小惠或所谓的盛情难却,否则到时候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