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超市门口被快递小哥撞伤,超市也担责吗?

海天融合 2025-04-26 21:23:22

当市民在超市门口被撞伤的突发情况下,各方是否都有责任呢?为此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回顾了解到的这件事:

事由:2024年3月3日12时许,王刚(化名)在旅顺口区某商场一楼等电梯时,突然被一送矿泉水的快递小哥关钟(化名)撞倒在地,左腿骨折,王刚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到现场,经勘察并调取事发现场监控,认为关钟推着送水车进超市时,因有门帘遮挡,无法查看王刚站在超市入口门前,其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伤害王刚身体,故不构成刑事案件。出警记录中显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对民事赔偿问题,告知王刚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诉。

王刚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王刚出院后,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快递小哥关钟和某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王刚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刚构成九级伤残,建议伤后护理时限 90 日、营养时限 90 日、误工时限 210 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某超市认为,王刚是在超市电梯门口被快递小哥撞倒受伤,超市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刚一方则认为,快递小哥关钟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自己还没有进入超市上,但事发时是冬天,超市门口有一厚门帘遮风,超市门外往里望看不清里面是否有人,存在安全隐患,未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为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王刚诉请快递小哥关钟和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监控视频可知,被告关钟在推车送货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某商场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商场内正常活动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定期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加以改进。通过视频可知悬挂于商场挡风棉门帘两扇(两扇门帘中间位置系透明可视观察窗),虽配有可视观察窗口,但窗口较小,被告关钟系侧身推车送货,无法从可视窗口中向内观察,且进出门口附近及电梯周围并未看到张贴任何警示注意事项的标志,由于商场是开放式的公共场所,某商场应不定时在商场内巡视检查。由于某商场没有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通过监控可看出王刚在商场门口等电梯时疏于观察,王刚在回头看到快递小哥推车进入商场,未及进行有效的躲避,对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快递小哥关钟承担王刚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刚各种损失16万元,某商场在快递小哥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刚认为自己过错不严重,不应当承担50%的责任,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现场监控显示,王刚在某商场直梯口等待电梯,其站立位置与商场门帘有一定距离,快递小哥关钟推车进入商场的过程中,处于动态行进状态,相较于原地等待电梯的王刚,对周围环境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关钟应密切观察行进路线周边情况,及时察觉并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故在此次事故中,其过错明显,应对王刚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控画面,在关钟推车进入商场时,王刚已回头看见关钟推动快速进入商场,但其反应速度迟缓,未能及时避开,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一定责任。

今年4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快递小哥关钟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刚各种损失22万余元。某商场对于前述赔偿款项在人民法院就关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王金海律师说,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人员较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检查消防设施和安全保障设备,对于旅客较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疏导,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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