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特别案子,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期间配偶赠给第三者的钱,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但法律上有一个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大家了解吗?有人为了要回丈夫给第三者的20万去补办结婚登记,这样能成功要回钱吗?

2018年小强和小美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2019年生育子女,但仍没登记,2023年的7月,小美发现在2017年到2020年期间,小强一直小丽谈恋爱并多次给小丽转账,共计20余万元。杨律师怀疑这消息是小强故意告诉小美的,毕竟现实中这种套路确实存在。
小美找小丽要钱被拒绝,想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但她和小强没办结婚登记也不算夫妻关系,根本没有诉权,就算现办结婚登记,2023年的结婚证,能追2020年以前的转账吗?
有高人给支了招,让他们去补办结婚登记。按《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正常婚姻关系是从办结婚登记时开始起算,但对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上可以把他们的婚姻关系往前推到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点上,这是一条特殊规定。


这样,如果小强和小美2018年办婚礼的时候达到法定婚龄,他们2023年补办结婚登记后,就可以认定婚姻关系是从2018年办婚礼时开始的。而小强和小丽恋爱并转账的时间是2017年到2020年,那小美是不是就有权要求返还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小强给小丽的转账了?大家觉得这个逻辑链接是不是能建立起来?
2024年1月,小美以小强赠与小丽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丽返还财产。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了。

如果能认定小美和小强的婚姻关系从2018年开始,此后到2020年小强给小丽的转账不就是婚姻关系期间的转账吗?这样的案子法院以前不是都支持返还的吗?为什么本案已经能建立逻辑链条,法院却不支持呢?
法院认为小强和小美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可以对二人之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产生溯及力,但是这针对的是小强和小美内部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这个溯及力不能约束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小丽在接受赠与时,小强和小美并没有办结婚登记,小丽也没法预测他们今后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即使根据婚姻关系的溯及力,小强转账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后果应该由小强承担,不宜由小丽承担。对这个结果,大家怎么看?欢迎把观点发在评论区。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