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坚持与巩固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为公务员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十七条则进一步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用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设置取代了以往的单一职务设置,同时以领导职务序列和职级序列替代了原有的领导职务序列及各类公务员专有职务序列。那么,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与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
职级本质为“员”,非“官”之身。以往非领导职务在实践中常兼具“员”与“官”的角色,这不利于构建强有力的领导指挥关系,也影响了法定职责的执行力,更难以通过制度弱化“官本位”思想。2001年《公务员法》虽规定非领导职务不担领导之责,但实操中仍被视作“官”。2006年颁布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更明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经授权或委托担任“负责人”。2019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出台,明确职级公务员不具领导职责,仅依隶属关系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同时规定,职级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日常管理,晋升职级不改变管理权限。
修订《公务员法》的核心在于确立领导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职级作为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神圣使命,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职级作为除高级领导职务外的所有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其职业发展的台阶和综合标志,也是确定待遇的重要依据。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公务员既可沿领导职务序列晋升,也可沿职级序列晋升,避免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待遇偏低的尴尬。职级序列清晰,从一级巡视员至二级科员,不同层级公务员享有不同职业发展阶梯。职级职数按行政编制比例确定,普惠面广,特别对基层公务员激励加大,经济待遇与各类别公务员相对平衡,利于拴心留人,发挥政绩突出领导的长效作用。
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住房、医疗等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与政治待遇、工作待遇脱钩。历史经验表明,职级与经济待遇的紧密挂钩对于发挥职级的保障与激励功能至关重要。2006年《公务员法》确立了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双梯制”,但职级晋升的激励作用曾未充分显现,主要因职级仅与基本工资挂钩,未与其他经济待遇关联。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明确职级与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社会保险等经济待遇挂钩,强调职级应相对独立且直接与经济待遇挂钩,避免通过领导职务层次间接挂钩,以维护《公务员法》权威,确保职级制度发挥应有激励作用。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强调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效能,并依法保护公务员履职行为。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如同森林,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则是其中的树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偏废。职位设置与类别划分是这片森林的基础,各机关需依规设定具体职位及职责。公务员职位根据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特殊职位可增设类别。领导职务序列为所有公务员共有,职级序列则是并行的晋升通道,二者可互转兼任。职级序列因类别而异,非比较之标尺,而级别序列(27级)为统一比较标准。特定部门公务员还设有与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其核心在于对公务员进行有效且持续的激励,通过职级晋升来改善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同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则侧重于对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与激励,通过分类管理来提升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平。这包括录用考试的分类设置、考核指标的差异化、培训方式的针对性以及工资制度的分类管理。值得探讨的是,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各类别职位的共有序列已达成共识,而职级序列是否可视为各类别公务员的“专有职务序列”?此问题基于职位的三要素、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确定,以及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实践而备受关注。
领导职务序列与职级序列,构成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两条并行晋升通道。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国际通行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领导指挥顺畅,是机关高效履职的内在需求。而职级序列,则我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独特创新,旨在合理改善公务员待遇。然而,待遇的提升应是科学管理的自然结果,而非管理的目的。新时代对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单纯依靠待遇提升难以培养出高精尖人才,如理论与实务兼通的国际经贸谈判专家。因此,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成为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突破口。在此过程中,应将科学管理与有效激励相结合,共同推动公务员队伍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