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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刑事侦查权与行政强制权,享有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行使着警察权,对于维护国家政治权威、确保社会安宁与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安民警直面违法犯罪分子及嫌疑人员,展现出强制性与单向性的特征,不受相对人意志左右。作为法律的坚定执行者,公安民警拥有不容置疑的法理型权威,这种权威源自法律,彰显为国家法律权威的具体象征。然而,在当今社会转型期,警察权威却面临挑战,袭警案件频发,执法过程中的“软性对抗”也日益凸显,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5至2018年间,平均每天就有1.3起袭警事件发生。
进入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礼治秩序在多元价值冲击下轰然倒塌,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迈向“陌生社会”,从“礼治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在往昔的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作的基础,邻里间信息畅通,彼此监督,违规成本高昂,矛盾得以迅速化解。然而,随着社会流动性加剧,“陌生社会”降临,熟悉关系被打破,新的信任关系尚未稳固,矛盾逐渐累积,违法犯罪频发。这一变化直接冲击公安机关工作,警察工作量激增,邻里、家庭矛盾涌向警方,上访诉求也需应对。为避免矛盾激化,警察角色悄然转变,成为“和事佬”,虽贴近群众、维护稳定,却也改变了群众认知,弱化了警察权威。
警察的法定职能、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范围,在理论上虽看似明晰,但在实践中却常引发困扰。警察作为执法者,其核心在于通过执行、维护和保障法律,确保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警察职能的高度概括性与界限模糊性,导致其任务职责在实践中不断延伸,泛化现象严重。警察职能泛化现象主要受两方面推动,一是社会管理巨大压力的现实需求,使得警察需面对众多非警务难题;二是权力本身的天然膨胀性,使警察职责范围自动拓展。警察职能泛化与应然状态脱节,附着了大量非警务功能,严重影响了警察本质职能的实现,引发民众对警察功能的怀疑,反噬了其价值的正当性。
警察个体专业素质与权力运行不规范,同样是削弱警察权威的消极因素。部分警察素质欠缺,纪律松懈,作风散漫,执法偏激,理念偏差。同时,权力运行不规范致使警察形象认可度低,如个别警察迷失方向,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抹黑了警察形象。警察的一次不公正或不规范执法,就可能摧毁公民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任桥梁,对警察的声誉和权威造成极大破坏。警察权力运行不规范,既涉及权力滥用,如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措施的滥用,以及违法程序规定,也体现在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上。尽管执法规范化是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执法依据模糊、方式粗暴、对象区别对待、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仍屡见不鲜。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原则性规定与实际操作间存在显著背离。当前,保障警察执法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其中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表述,且未明确区分警察与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于袭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成本较低。实践中,暴力袭警者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但实刑率偏低,刑期普遍较短,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尽管相关法律对妨害警察执行职务的情形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社会对此类行为的恶性程度认识不足,法律保护的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也是袭警、阻碍执行公务等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警察权威的核心在于社会公众的心理敬畏感,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赢得民众信任与支持的基础之上。然而,伴随社会矛盾的多发,为民服务意识弱化、警民关系建设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民警因思想误区,片面追求打击犯罪和案件侦破率,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警察为民服务工作出现偏差。同时,警民沟通渠道缺乏、警务活动公开程度低以及信息透明度不高,警察工作难以取信于民。加之公安机关对社会舆论的关注、引导和控制能力不足,难以及时高效回应群众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剧了警民之间的心理隔阂。和谐的警民关系一旦受损,警察权威便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维系。
重塑公安民警权威需围绕功能价值认可、法律强制力保障及专业素质提升展开。强化警察价值权威,通过高效打击犯罪、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感召力,同时建立警务职能考核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以透明度和可信度赢得民众理解。构建警察法理权威,完善法律保护,加大对阻碍执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确保警察权力处于不可侵犯地位。提升警察魅力权威,警务人员需注重专业素质提高,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专业规范的执法行为和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转化为内在优势,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全面重塑警察权威。
公生明 廉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