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机关: 平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03/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
违法事实: 平泉市卧龙镇国润宾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到三十万,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和第四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和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平泉市卧龙镇国润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