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后饮酒者意外受伤,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中,饮酒者、共同饮酒人、饮酒召集者、聚餐场所的管理者通常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何有效减少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为化解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营造文明理性的社交环境,弘扬法治、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并通报了八个典型案例。
三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祖鹏介绍,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饮酒者、共同饮酒人、聚餐场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此类案件致害原因多样,损害后果严重;多数案件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案件的事实细节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挑战。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三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从饮酒者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聚餐场所的管理者及时提醒,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会公众提高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方面提出关于减少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维护文明社会风尚的建议。
会上,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典型案例。“饮酒人酒后垂钓落水溺亡案”提示社会公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聚餐场所经营者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敬业”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悲剧发生。“饮酒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副驾死亡案”表明相比于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在酒后拒绝司机送行,自行酒驾离开,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该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虽预见了风险,但未确保其所做的安全保障预案得到准确、顺利的执行,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现场记者关于如何认定共同饮酒人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的提问,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指出,共同饮酒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为饮酒过程中的合理劝阻以及饮酒后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饮酒后提醒饮酒者不要酒驾、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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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汪希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