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此前,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捕鱼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鲤鱼,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这个判决在网络上却掀起了一场舆论巨浪!许多人质疑是“轻罪重判”,并把它和小老板卖几斤有毒豆芽罚款几万甚至判刑,青年抓8只鹦鹉判刑7年相提并论。男子韦某河中捕捞,被判缓刑,是法律过度苛责,还是另有深意?当小案成为大焦点,我们不得不深入探讨——这不仅仅是一次判决,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大家且听我慢慢道来。

大家之所以不理解,不信服是因为现实与我们的常识认知相差甚远。大家几乎都认为,仅仅是抓了一条1.1公斤重的鲤鱼,就算违法了,怎么也算得上犯罪情节轻微啊,怎么就严重到判刑了?大家另一个吐槽点是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的鉴定结论: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这1056元损失到底有何依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一条鱼就造成损失1000多元?难道是怀孕母鱼,把还没有产下来的小鱼也算上了?
关于那看似不可思议的1056元损失,没有更多的资料说明依据的是什么。可能渔业部门认为这不是简单的经济账,而是生态价值的衡量。一条鱼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它的市场售价,它关乎水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乎未来世代能否继续享有这份自然馈赠。这数字,是对生态损害最直接也是最保守的估量。
对于仅仅捕鱼一条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什么不算是情节轻微而属于情节严重,承办法官也给出了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当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会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中,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大家记着,不光电鱼、炸鱼、毒鱼是法律严禁的,就是使用撒网、地笼、绝户网、拦河网、抬网、粘网也都是违法的。
“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官解释说,韦某之所以被定罪,就是他使用了撒网这一禁用工具,这一条符合“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人们对于该判决的不理解,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于关于渔业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文还不清楚,有关部门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法律普及仍然还任重道远,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下一步需要努力的方向。而该判决被新闻报道,引起大家的讨论,正好是个普法的好机会,让大家有机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加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自主自觉意识。
其实,本案中,我认为法官的判决已经基本做到了法与情两者很好的兼顾。拨开云雾见真章,富顺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实则精准拿捏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非法捕捞,破坏的不仅仅是那条鲤鱼的生命,更是对生态环境无声的侵犯。每一片禁捕水域,每一项禁用工具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脆弱的生物链,维护自然界的和谐共生。
非法捕捞罪情节严重的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官判了韦某2个月的拘役还缓刑三个月,也算是给了他一个教训,其实不用坐牢了。至于为什么没有按照最轻的处罚仅仅处以罚金,我想可能出发点就是借机进行法制宣传,推进法律普及吧。
让我们从不解走向理解,从质疑迈向共识。这场风波,其实是大自然向我们发出的警示,是法律以温柔的姿态教会我们尊重规则、珍惜生态。因为每一次小小的违法,都可能是压垮生态平衡的最后一根稻草。让我们携手,将这次争议转化为推动社会法治意识提升的契机,共同守护好脚下这片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家园。
今天,我们不只是旁观者,更是参与者。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让每一次普法都成为社会进步的阶梯。别让无知成为伤害环境的借口,别让冷漠熄灭生态保护的热情火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