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将实施,非集体成员也可获农村权利,5类人员早知道

东东耕耘三农 2025-01-16 21:30:44

农村宅基地、承包地、集体收益分配等农村权利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这也是“农村人”生活的基础保障,而非集体成员原则上是无权获得这些权利的。

2024年6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公布,规定该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农村权利的享有和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规定一些非集体成员也可获得一些农村权利,这是该法的亮点之一。

这也意味着农村权利不再局限于农村集体内部,集体外的人员也可获得集体内相应权利。都有哪些非集体成员可以得到何种农村权利呢?咱们一起来抢先看。

1.服务于农村集体的

新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长期服务于村集体,对集体作出贡献的非集体成员的一种福利性奖励,这有助于吸引人才、资本和技术下乡参与农村建设,这对目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发展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2.自愿退出集体的

新法第十六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新一轮农民进城,为了保障农民进城后没有后顾之忧,国家也多次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而新法这一规定,是对农民进城不得收回农村权利提供了法理基础。

3.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意味着将失去原有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新法还明确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以外嫁女为例,结婚后迁居婆家,如果成为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的成员,那将丧失原娘家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如果在婆家没有分配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原农村集体不能收回其原在娘家的承包地。避免外嫁女土地权利“两头空”情况的出现,当然也不能婆家娘家土地权利“两头占”。

另外新法第十八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也就是说,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也是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4.考公成为国家公务员的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公W员(聘任制除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也指出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例,这种权利体现在:

①考公前已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成公后宅基地继续使用一般不受影响,只是不能新建、翻建或改扩建房屋。

②个人考公后,家庭内其他成员仍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可以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提出宅基地申请并建房使用。

5.依法继承的

虽说非农村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精神,宅基地上的农房和承包地的承包收益等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依法由非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比如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并获得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前提是子女凭房继承,无房不继承,房屋灭失后不能翻建或改扩建。

对于承包地来说,农村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由个人继承。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也就是说,农村耕地不允许继承,但在承包期内,耕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虽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享有农村各项权利的基础,但是并不是集体成员的专属,为了人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和农村社会长远稳定发展,非集体成员享有部分农村权益是顺应时代发展、切实保障人们相关权益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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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耕耘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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