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山西大同强奸案最重要的判决依据(一)

胡总编 2025-04-18 19:00:55

听听医生对两起强奸案的评价,有可能找到大同的强奸案最关键的判决依据。

案件一,2021年浙江婚内强奸案。

案情: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暴力性侵,虽处女膜完整,但法院通过被害人身上的抵抗伤、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违背意志” 的认定不依赖生理损伤,而应结合行为人的强制手段及被害人的反抗表现。

医生观点:男方生殖器短小,并且存在心理问题。

案件二、2013年广东福田区案。

案情:被告人通过微信诱骗未成年女性饮酒后实施性侵,处女膜未破裂,但法院依据现场监控、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以强奸罪定罪。

裁判要点:明确 “插入并非既遂唯一标准”,只要存在性器官接触且违背意志,即可认定犯罪。

医生观点:男方主要是早泄,原因可能是因为喝酒或紧张或者长期性功能障碍。

咱们看看第二个案件的裁判要点:明确 “插入并非既遂唯一标准”,只要存在性器官接触且违背意志,即可认定犯罪。简单来说两个要点,一、女方不同意,二、性器官有接触,够简单吧。看看席某某母亲对河南《大河报》记者说过原话:她的儿子席某某在上诉状中也称,仅仅是有下体接触,但没成功。席某某和他全家关注的重点是后半句,没有成功。但是法院裁决只看有没有接触。这就是普通大众和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解最大的不同。两个核心要件有了,其他的都是佐证,次要证据,即便有瑕疵,也不影响判决了。如果你是审判长你怎么判?当事人都承认了,证据也有,审判长不判他有罪,那么审判长就是犯罪。大同法院判无罪,广东福田法院就得把2013年的案子给撤了重新判。我这么说有依据吗?有,我真查到了绝对有说服了的证据,下篇文章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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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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