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和合理性是法律的灵魂
大同订婚案最明显的两大争议点:一、是否和要彩礼相关;二、是否和处女膜完整相关。很多人以为我支持女方,错,我从没说过我支持女方,我支持的是证据。我明确表态,我反对要彩礼,我支持男方以敲诈罪起诉女方。第二个问题,是否和处女膜完整相关,下面是我梳理的相关法律文件。
早期规范性文件有:
1981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 “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 “处女膜状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或排除犯罪的依据”。
最新司法解释有:
2023 年《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证据审查标准,要求结合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明确 “处女膜未破裂不影响强奸罪认定”。
2023 年最高检研讨会综述:强调性侵害案件证据特殊性,指出 “即使处女膜完整,只要存在暴力胁迫或违背意志的证据,仍可定罪”。
上面说的都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定性。大家不用质疑它是否合法,因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定的规矩就是法律,就是合法的。我们应该质疑、探讨它的合理性、公平性。如果不合理,不公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会改的,只是时间早晚的事。如果您认真看我的视频,到这里,是否说到大家的心坎里了?我也是男人,我也关注这个问题的公平性、合理性。下面聊聊公平和合理性。
不靠处女膜认定强奸罪,绝非偏袒女性,也是维护男性的基本权利。站在“上帝”视角看,两个人根本没发生性行为,只是女方因为运动或外伤导致处女膜破裂,如果以处女膜破损定罪,那么就是对男性的严重不公。
医学方面也为“不靠处女膜认定强奸罪”,提供了坚定有力的理论支撑:从女性方面看,部分女性处女膜位置靠里或韧性较强,有性行为之后依然完好;从男性方面看,男性生殖器短小或性功能较弱,比如早泄,即便发生了性行为,也不会导致女方处女膜破损。总结就是处女膜状态无法直接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
这个道理很简单,为什么没有成为常识?一方面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过往的案例,不管是法院还是律师都不能公开,公开了就是违法。媒体、自媒体也不宜多说这方面的信息,因为这会涉及传播低俗信息,会被封号。在此,我感谢平台审核部门对我的关照,我得鞠躬感谢。还有,主导整个互联网的,依然是男性,广大男同胞还是有底线的,壮阳药可以买,原因绝对不能讨论。
我上个文章举了两个判决案例,也有医生的观点。有细心的朋友指出,我最后的结论有问题,因为第二个问题是涉及未成年犯罪,山西大同订婚案都是成年人。说得很对,这涉及的问题就是定罪标准,这也是有清晰明确法律规定的: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成年女性,“插入”插入即认定犯罪既遂;对未成年女性,“接触”即认定犯罪既遂。需要补充一点,对成年女性,“接触”,即可认定猥亵罪。这句话后面会用到。
综上所述,一句话,大同案有法可依,处女膜是否完整不影响判决。这个争议可以到此结束了。讨论下个争议,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有朋友说了,判未遂,还能接受。可是席某某的家属不接受啊,他们要的是“无罪”判决!认真看了我文章的朋友,还有觉得男方无罪的吗?
看两条没有争议的公开证据:一、女方手臂上有明显淤青;二、席某某在上诉状中也称,仅仅是有下体接触,但没成功。简单总结:有暴力措施,有器官接触。强制猥亵罪,证据足够了!量刑标准为6个月起步,封顶5年。这也可以判强奸未遂啊,是的,争议还在,但是无罪,绝对不可能!这点没有任何争议吧?
席某某到底是未遂,还是既遂?法院为了保护女方,也保护男方隐私,不能公布卷宗。但是看看公开的信息,110报警记录里,男方承认和女方是第一次发生关系。男方本能的是强调“第一次”。母亲郑女士在多个场合明确表示,席某某与女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强调 “儿子没有伤害女方”。不说公检法,咱们从初中语文及社会常识角度分析,“第一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这两句话每句话的包含的事实是什么:发生关系!法律术语就是完成“插入”!
两个司法鉴定信息: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前者对男方不利,后者对男方有利。但是男方母亲公开宣称:女方事后去卫生间清洗!妥妥的坑娃女神啊!
说到现在,可以总结出来,所有的证据,而且一半以上的证据是男方提供的,这些证据都是对男方不利的。我这个观点没有任何问题吧。如果非说有问题,那么哪有问题?证据!对!男方家属也发现了情况不妙,怎么办?得从证据上动手啊,改口供,改成只有器官接触,没有插入。我要是对方律师,我会怎么做?想办法销掉之前的证据,包括笔录。但是,公安、检察两个部门得同意才行啊。那可不光是有文字,还有录像呢。
是否自愿是非常大的争议,这里面还牵扯到彩礼,进一步放大了争议。再次声明,我不支持女方,我也不是黑男方,我只谈证据。女方胳膊上的淤青,是男方采取暴力措施的铁证,是需要男方自己证明暴力和性侵没有关系。
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强调,强奸罪的核心在于 “违背妇女意志”,而非生理特征的变化。哪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然后颁布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强奸罪的基本法律依据,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根据相关统计,前两年,网上最大的一个呼声就是,量刑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太轻了,甚至直接呼吁一律判死刑!现在质疑大同案的,大部分也是之前质疑定罪太轻的那些朋友。不搞笑吗、不讽刺吗?
涉及大同案的疑问还有很多,但是都是次要问题了,核心问题清晰明确。涉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法律规定不能公布。这不仅保护女方,也是保护男方。假设男方真的存在一定性功能问题,信息对外公布,会彻底伤害他,真的让他“社死”。我也发一个灵魂拷问:满足什么条件你才能信?你是其中一方,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你希望你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吗?
相信正确的判决
房产证加名字就和解,到底是强奸还是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