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旧闻回顾,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具体情节有改编)
王先生两年前来到广东,打算在这里好好发展自己的生意。
他的门市一开业,生意就红红火火的,他心里便有了长期扎根的想法,觉得得在当地买个房子才踏实。
经过一番寻觅,他看中了宋某闲置的两间房子,双方一番商议,最终王先生掏出 90 万,买下了这两间房。
从那之后,两人就成了门对门的邻居。
周围的人都知道,王先生为人热心,平日里经常帮着周围的邻居解决各种问题,一来二去,大家都对他印象很好。
而宋某呢,是个精明人,凡事都爱精打细算。
虽说两人性格大不相同,可平日里相处倒也融洽,见面还会热络地打招呼、唠唠家常。
谁也没想到,后来因为城乡规划,王先生和宋某的房子都被纳入了拆迁计划。
这对王先生来说,本是个意外之喜,毕竟房子才买了两年,就能碰上拆迁。
这次拆迁给出的补偿款虽说没有之前案例里的多,但也相当可观,一共 220 万。
可问题就出在,房子虽然王先生已经住了两年,但房产登记的名字依旧是宋某的。
这就导致,拆迁补偿款得先打到宋某的账户上。
一开始,宋某表现得还算大方,收到拆迁款后,痛痛快快地给王先生转了 150 万。
然而,之后却没了动静,还有 70 万没转,宋某就开始变卦了,各种推脱,找了一堆借口。
王先生心想,这两年来,他和宋某相处得挺不错,而且当初买房时,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同,他怎么也想不到宋某会赖掉这笔钱。
王先生一次又一次地提醒宋某,可宋某依旧无动于衷,一会儿说最后一笔钱还没到账,一会儿又说房子王先生才买两年,觉得给 150 万就够意思了,剩下这 70 万应该归自己。
这下,王先生彻底着急了,他一直拿宋某当朋友,没想到宋某会这么不地道。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翻出当年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将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宋某支付他应得的那 70 万元补偿款。
二、法律分析1、王先生拥有这待拆迁房子的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虽说王先生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他实打实付了 90 万购房款,并且实实在在占有、使用这两间房长达两年。
所以从法律层面看,他对房屋拥有实际的所有权。
2、这笔房屋拆迁款220万,宋某应当全部无条件地转给王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讲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将享有的补偿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即便拆迁补偿款先打进了宋某账户,但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文,这笔钱真正该归王先生。
法院最终给出判决:宋某必须把剩余的 70 万元支付给王先生。
三、案件反思1、进行房产交易这种大事,一定要严格地依循法律程序,尽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千万别怕麻烦。
就拿王先生来说,要是买房后及时过户,后面拆迁款被宋某截留这事压根儿就不会发生。
办理房产过户,既能从法律上敲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更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根基。
2、签合同是守护权益的关键一招,但合同内容一定要严谨、规范。
王先生和宋某签了正式的购房合同,这步是走对了。
但如果合同里能够针对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就更好了。
像拆迁时补偿款分配之类的事项,都要用表述清晰的条款进行详尽的约定,这样等到纠纷发生时,双方就能依据合同化解矛盾,争议也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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