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十岁刚出头的农民杜先生到我工作室咨询。
他二十五岁那年,以“上门女婿”身份,赴百多里外,与农家女傅女士结为夫妻,并在傅家落户。此后,他与傅女士共育一儿子,今年14岁了。
2024年秋,因杜先生怀疑妻子傅女士有外遇,致双方感情不合,双方经当地人民法院调解,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
当时,双方商定,未成年儿子由杜先生负责抚育,傅女士按月向杜先生支付孩子相应的抚育费,至孩子十八岁时止。
双方离异,杜先生便带着未成年儿子回自己的老家生活。但儿子的户籍,仍然放在孩子的母亲处,即傅女士处。
近日,杜先生了解到傅女士所在村给全体村民,依年龄不同,发放了当年土地补偿金。杜先生与傅女士共育之子,因其户籍仍在当地,并未迁走,故而获得了2024年度土地补偿金,约计五万元人民币。
杜先生认为,未成年儿子随自己生活,这笔钱,应当归他所有。
傅女士对此持反对意见,说,村里发放这笔钱的前提是,必须具有本村户籍,只有在这个村生活的人,才能领取这笔钱。所以,这笔钱应当归她所有。
杜先生问我:我的未成年儿子这笔土地补偿金,应当归谁所有呢?
我听了情况介绍之后认为,首先,这笔钱是村里发放给杜先生和傅女士共育的未成年儿子,它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该未成年儿子所有。
其次,杜先生与傅女士共育之子14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此款应当由他的法定监护人负责保管。现在基于经法院调解,杜先生与傅女士离异后,未成年儿子由其父亲,即杜先生负责抚育的实际,一般情况下,这笔五万元人民币,应当由杜先生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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